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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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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

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是:

1、主体方面,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权限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3、内容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程序方面,行政程序合法;

5、形式方面,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合法,如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区分。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合法性基本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1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21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2确1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5、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要证据不足的;

(二)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定程序的;

(四)超越的;

(五)滥用职权;

(六)明显不当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

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2、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执行国家发布的关于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据是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

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4、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行政行为6个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没有六个合法要件只有四个合法要件,具体如下: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

好了,今天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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