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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白酒是在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税,不过纳税环节中,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所以企业计算消费税的时候是根据出厂价格来计算消费税。(1)生产环节;(2)委...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话题。

白酒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白酒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

白酒是在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税,不过纳税环节中,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所以企业计算消费税的时候是根据出厂价格来计算消费税。

(1)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售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包括: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报关进口时纳税。3、批发环节:烟草在批发环节交纳5%的消费税。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4、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税率;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加工费乘以17%。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除以(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乘以定额税率)除以(1-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1)非免税农产品: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

(2)烟叶:材料成本=(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乘以(1-扣除率)=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收购价款乘以(1+10%)乘以20%乘以(1-扣除率)

2、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消费税缴纳的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环节属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若货物为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为纳税人,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销售一批白酒其中所收取的运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销售一批白酒其中所收取的运费需要缴纳消费税。

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应当计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条例细则,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价内税,作为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存在,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批发和进口相关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一)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二)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三)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四)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下:

1、所得税视同销售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有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有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3、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扩展资料:

消费税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百度百科-消费税

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例如,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一起销售,其中应税消费品20000元、包装物2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乙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个月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17%)×10%=2000(元)。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一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共计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退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退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例如,丁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有哪些

应缴纳消费税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烟,烟涉及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三类;

2、酒,主要涉及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四种;

3、高档化妆品,其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其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其税率是15%;

6、成品油,主要指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

7、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具体包含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三种,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9、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是10%。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10、高档手表,税率是20%。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消费税纳税流程

1、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4、批发环节

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

扩展资料: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百度百科-消费税

税法消费税 谁能解释一下这个题步骤里的百分之三十是乘的什么?

30%就是烟丝的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2万高于9万(36X25%=9),故不属于直接销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12X30%为应计消费税,36X25%X30%是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与以下规定明确区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白酒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好了,今天关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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