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吨以上的起重设备需要进行告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第19条:(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多少吨以上的起重设备需要进行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第19条: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十、删除第三十一条。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调整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调整前为7大类(第373号令),调整后(第549号令)为8大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549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与监督管理安全监理?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分类及其他建筑施工机械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升降类设备:建筑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二、建设机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及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J08-905-99《建筑施工附着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Z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ZBJ80012《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JGJ88-9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三、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原始资料1)购销合同2)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安装使用说明书6)备案证明(IC卡)(二)设备运行资料1)定期检验报告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6)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e.拆卸前检查记录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建设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有《3项审核、2项监督和1项发现》。(1)对设备资料的审核(3项审核)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对设备现场安拆装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2项监督)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3)对建设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管理(1项发现)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据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五、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评估(一)建设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要求:1.塔机评估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2.施工升降机评估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二)上海地区规定根据市安监站07年45号和600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无使用年限规定的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5.对主要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6.检测评估完成后,对检测要求整改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应进行整机安装,然后进行整机性能检测,整机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7.对评估结论要求降级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评估结果要求使用。六、关于塔机、升降机二次检测根据市安监站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二次)检测,具体要求如下: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七、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验收资料(1)安装资料验收资料1.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e.拆卸前检查记录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安装单位证书;7.安全生产许可证;8.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施工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安全监督(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1)人员、设备安全监督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否则现场安全监督。2.加强对现场安装、起重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4.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5.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无自检记录及审批不得进行设备安装;6.对借用吊装用的汽车吊应检查其是否有年检报告,无年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2)施工现场安装安全监督1.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2.吊装用汽车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应满足吊装总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导致整机倾覆。3.施工现场严禁交叉作业。4.注意吊装现场周围的高压线,确保有效安全距离。5.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加节顶升或拆卸。3)设备资料、安装调试验收安全监督1.安装前对所有安装所需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双方齐全、有无漏签名。2.对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3.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并签名确认;4.设备安装完自检合格后,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验收;(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1)设备验收安全监督1.对未取得合格报告前严禁提前使用。2.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应在合格或整个合格的设备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3.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应由安装单位移交施工单位归档。2)人员安全监督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有无证上岗操作证,对中途人员的更换应及时予以重新确认;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3.检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是否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4.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3)对设备运转安全监督1.检查驾驶员每天使用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安全检查的记录。2.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4.检查驾驶员对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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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确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有哪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好了,今天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