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欺诈、恐吓、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掩饰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等。无效合同主要特征包括违反强制性规定、恶意串...
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欺诈、恐吓、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掩饰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等。无效合同主要特征包括违反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欺诈等,其违法性和对社会公益的危害使其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不具履行性,不受法律约束,签订后无论是否履行,均无法律效力,并溯及既往。一、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在此我们需注意到,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如有一方采用欺诈、恐吓等方式签订该合同,即代表着该合同并非在其真实意愿表达下达成的;
(二)虚伪的心意交错,以至于损害国家、集体亦或是第三人的利益;
(三)用合法的表现形态来掩饰实际上的非法目的;
(四)对整个社会公众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五)我们需要注意到,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具备与其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及(六)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严格规定。
这里提到的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也就是说,它仅仅是指那些尽管已经成立,却由于其内容上或形式上的违法性和对社会公益的破坏,从而被依法视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效合同的主要特征集中在:
1、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可皆因恶意串通,而损害到国家、集体亦或是第三人的利益。
3、如果有任何一方采用欺诈、恐吓等手段签订合同,则可能损害到国家的利益;
4、如果行为人和对方均以虚伪的意图而签署合同等其他类别的禁止条件。
总的说来,无效合同的存在将标志着:
1、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这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对社会公益的破坏性影响。
2、其表现出未能履行的特性,意味着一旦订定了无效合同,当事人并不其实可以依据实际履行合同,而且也不必为未履行合同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时便已失效且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一旦得到确认无效,也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得该协议从签订那天起到未来都无法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特定情况之下,房屋买卖合同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这其中包含了许多因素,例如欺诈、恐吓、对于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伤害、试图隐藏非法行为的意图以及触犯相应法律法规等等。无效合同所具备的主要特性包括了违反强制性的规定、恶意串通、欺诈等,这些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其对社会公众利益所构成的威胁使得该类合同从订立之初便失去了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并不具有可执行性,也无法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无论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是否得到实际履行,都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并且这种影响将追溯到合同订立的那一刻。
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房屋买卖无效的情况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其实我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以欺诈为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七、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其实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其实我们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