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时效过期(工伤认定超过时间限制该怎么处理)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在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天内为工伤员工申请认定。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需经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延长申请...
工伤申请时效过期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在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天内为工伤员工申请认定。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需经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延长申请时效。逾期未报,可能影响工伤权益保障。一、工伤申请时效过期,应如何处理
关于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申请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在劳动过程中疑似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形下,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于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社保行政机关申报工伤认定。
在此期间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而需要适当推迟申请的,须经过社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效方可进行相应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其实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其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申请时间期限可不其实可以延长
在此方面,雇主对员工的健康保护具有极高的责任和义务。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伤害,雇主必须立刻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救援工作之中,同时也必须在三十日之内为受害的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果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安全或身体机能,那么员工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员工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鉴定出患有某种职业病,那么身为员工所在的机构,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尽快地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来说,这个时间是不能延误的,但若是遇到某些意外的、特殊的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只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通过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完全其实可以适当延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其实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其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雇主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员工被诊断或鉴定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手续进行审核确认。然而,如果遇到特情延误的状况,则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之后,方可相应地延长申报时限。如若超过该期限仍然未能上报相关文件资料,有可能对员工享有的工伤权益带来不良的影响和风险。
工伤申请时效过了怎么办
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其实我们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工伤超过申请时效有哪些法律后果呢?工伤超过申请时效怎么办呢?工伤超过申请时效,其实可以使用那些方式解决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 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其实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其实我们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其实我们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其实我们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其实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其实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其实我们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其实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其实我们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其实我们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实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