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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如何判决?|案例研究)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时,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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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如何判决?|案例研究)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为什么是1160元

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测算,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同意确定的。此次也不例外,此次测算的依据包括全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一系列数据,并参考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采用比重法和恩*尔系数法两种方法计算得出。

最低工资指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低于1160元这一标准,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支出项目,可在其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劳动者实际领取到手的工资有可能低于1160元。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有的企业直接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企业不能简单地直接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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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保障的前提是劳动者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是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

从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看,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的水平。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浙江的1310元,其次是广州的1300元和上海的1280元,我市和北京同为1160元,并列第四位。


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拓展阅读

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如何判决?|案例研究)

计件工资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如何判决?|案例研究

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如何判决?|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双方均确认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在双方对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亦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按照劳动者陈述的每天工作时长及加班时长推算,其时薪亦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劳动者关于延时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1、2011年5月,刘某入职天津某劳务公司处,天津某劳务公司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与刘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岗位为货车司机,工资为基本工资2050元+计件工资。2020年9月24日刘某提出离职。天津某劳务公司已经过行政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刘某主张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出勤情况,刘某仅提供自制的工作日志,刘某主张2020年8月出勤26天,9月出勤22天,仅提交了8月-9月部分日期的运输部驾驶员上岗签到及班前安全会纪要综合表的照片打印件,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出勤天数。

3、2020年12月9日,刘某起诉天津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主张天津某劳务公司支付202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255元、2019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223元、2020年8月延时加班费2018元、2020年9月延时加班费502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37520号民事判决书,以刘某上述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4、刘某主张单位应该支付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105号仲裁裁决驳回员工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驳回员工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558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认定。

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如何判决?|案例研究)

【管理提示】

1、如果劳动者从事岗位属于以计件为主要考核依据的岗位,那么可以约定计件工资,并建议通过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岗位的劳动定量,即这个岗位每天必须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员工在规定劳动定量内没有完成任务,即便相应延时情况,那么也不应当支付加班费。

2、提示设置劳动定量应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且劳动定量应该合理,即劳动定量标准能够使该岗位80%以上员工达成,并参照规章制度公示程序,安排员工签字确认劳动定量。另外提示尽量规避上下班严格打卡考勤方法,可采取打卡一次证明到岗的方式,如严格实施上下班打卡,则从考勤时间可能显示存在超过8小时的情况,使得支付加班费的风险进一步增加。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要明确岗位约定工资计算方法,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计件工资,即便劳动者当天的工作量产出没有达到劳动定量,如每天均出勤的情况下,那么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单位则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基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差额。

2、提示计件工资员工如主张加班费,应当举证证明劳动定量标准及计件标准,且应证明在劳动定量以外仍然继续工作,个别情况下,例如法定节假日出勤工作的证据,应保留相应的出勤或考勤等记录,则针对于主张的加班费将可能会获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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