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致女子怀孕,男方不负责可以起诉吗(共渡“520”后,女网友意外怀孕要求赔偿,法院怎么判?)
取得男方致怀孕证据,进行诉讼。家住韶关市始兴县现年65岁的周老汉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年逾花甲之后,却要为20多年前的一次“一夜情”欠下一笔不菲的“风流债”。更令人...
取得男方致怀孕证据,进行诉讼。
家住韶关市始兴县现年65岁的周老汉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年逾花甲之后,却要为20多年前的一次“一夜情”欠下一笔不菲的“风流债”。更令人惊奇的是,周老汉竟是在公交车上被失联的情人发现自己儿子与他长相如出一辙而认出。始兴县人民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周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发生一夜情,之后双方再无联系。次年,李某丈夫去世,而此时李某已身怀六甲,她以为是丈夫留下的遗腹子,一直独自抚养。
2014年,李某在公交车上无意中碰见了周某,她发现自己儿子和他长得非常像。于是,李某找到周某,要求他与其儿子进行亲子鉴定。果不其然,DNA检验认定儿子确与周某存在亲生关系。
李某随后要求周某支付其这么多年来抚养儿子的抚养费12万元。但周某按照约定支付了6万元后,遂以需要重新鉴定为由不愿支付剩余款项。为此,李某一怒之下便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应按其之前的承诺,支付原告抚养费。据此,该院依法判决周某支付6万元抚养费给李某。
一夜情致女子怀孕,男方不负责可以起诉吗拓展阅读
共渡“520”后,女网友意外怀孕要求赔偿,法院怎么判?
作为成年人,男女双方均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发生性行为均属自愿时,女方因意外怀孕起诉男方要求赔偿的话,法院会审查双方对怀孕这一后果的过错程度,依法认定女方因怀孕而产生的损失情况,比如流产所需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的具体数额、流产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费的数额等,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男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实践中,一般法院仅会支持女方因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请求则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
另外,如果女方坚持生下孩子的话,双方则需要共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当然了,要主张身体损害赔偿或者抚养费的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女方要能证明怀孕或生产与男方相关,否则,没有证据,男方又否认的话,女方的诉求肯定也得不到法院支持;二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赔偿诉求。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未婚的王女士与男网友李先生相约在酒店共度“520”节日,却因大意导致怀孕,李先生事后拒绝承担责任,王女士认为李先生致其怀孕具有过错,故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原告王女士诉称,她和被告李先生通过网络相识2年,期间曾多次见面及吃过几次饭。双方相约到酒店补过520节日。当晚,双方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此后双方再无任何交流。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通过电话向李先生进行了告知。双方约好时间到医院进行产检。因王女士是第一次怀孕,就怀孕一事非常重视,多次要求李先生购买补品以补养身体,但李先生却避而不见,即便接电话也只有寥寥几句,所以她决定要流产。王女士认为李先生在得知她怀孕后拒绝同她沟通并意图逃避责任,严重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先生当庭向她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双方在一个微信群相识,发生了一夜情导致怀孕。原告王女士向其告知怀孕情况之前,原告甚至不知道其的电话和姓名。双方发生关系系自愿行为,原告作为成年女性应当知道发生事情的后果,有可能导致怀孕及怀孕的危险性。事情发生后,原告没有采取紧急避孕等必要的措施,因此导致原告怀孕的过错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其为原告支付了流产手术的相关费用,但是原告要求过多,比如吃一年燕窝,住高级酒店等,其无力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虽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并不以怀孕为目的,男方未主动采取避孕措施致王女士怀孕,双方均对该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此后王女士到医院终止妊娠,产生了相关费用,双方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对王女士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负担。
王女士自愿与李先生发生性关系,其为成年人应知晓并能预见到可能的后果及风险,故其因意外怀孕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万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吴女士与刘先生在百合网相识,成为网友关系。
2014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7日期间,吴女士用网名“金鱼”与刘先生用网名“快乐人”一直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在网聊交谈中,双方谈到恋爱、结婚等问题,经商定,刘先生于2014年2月5日到吴女士的租住地第一次见面。
吴女士于2014年2月25日到广州市官洲街仑头社区卫生站检查发现尿HCG呈阳性,吴女士认为刘先生致其怀孕,于2014年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与刘先生结婚,如不结婚就要求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
吴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未作进一步处理。
吴女士发现怀孕后未做有关鉴定,自行于2014年3月10日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同月27日吴女士再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刮宫术。
2016年5月12日,吴女士诉至该院,要求刘先生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9915.3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22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庭审中,吴女士出示网上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吴女士与刘先生在网上恋爱,刘先生要求发生性关系等情况。刘先生不承认与吴女士发生过性关系,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该院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吴女士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胜诉权,因超过时效规定,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之后吴女士提出上诉。
二审中,吴女士提供律师函以及发律师函的邮件底单和签收单据,其代理人与刘先生于2016年4月8日至5月7日期间的短信记录打印件;吴女士与刘先生之间的手机短信记录打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刘先生承认与吴女士发生过性关系,而且同意对吴女士进行补偿。
二审法院要求刘先生本人到庭说明情况,刘先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
法院判决:
结合吴女士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吴女士主张的侵权事实虽然发生在2014年2月、3月期间,但根据吴女士二审提交的律师函、其与刘先生、其代理人与刘先生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可以证实吴女士直到本案于2016年5月7日一审立案前一直在向刘先生主张赔偿。据此,一审认定吴女士的请求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有误。
关于吴女士主张其与刘先生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并流产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吴女士证据以及刘先生也未按本院要求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虽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双方于2014年2月5日发生性关系,刘先生对此也予以否认,但综合上述证据,吴女士关于双方于2014年2月发生过性关系致其怀孕继而流产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关于吴女士请求刘先生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成年的单身男女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具有违法性。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基于恋爱双方的自主行为,即使因此导致女方怀孕乃至接受流产手术而造成身体伤害,对男女双方均难谓构成过错,难以归责于男方。吴女士据此请求刘先生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吴女士因怀孕而不得不接受流产手术,其身心健康确实遭受到一定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在吴女士与刘先生后来的协商过程中,刘先生反复表示过愿意补偿的意思。最终酌情判决刘先生补偿吴女士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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