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利用职务便利违纪,单位除名不予赔偿)

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的,公司私自销毁留存合同的,可以用员工保留的那一份作为证据,如果员工没有留存合同的,由用人单...

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的,公司私自销毁留存合同的,可以用员工保留的那一份作...更多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利用职务便利违纪,单位除名不予赔偿)

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的,公司私自销毁留存合同的,可以用员工保留的那一份作为证据,如果员工没有留存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的,公司私自销毁留存合同的,可以用员工保留的那一份作为证据,如果员工没有留存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拓展阅读

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利用职务便利违纪,单位除名不予赔偿)

利用职务便利违纪,单位除名不予赔偿

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利用职务便利违纪,单位除名不予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5,王某某与北京市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月15至2014年1月14日,每月工资3500元。合同中还约定如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期一年。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王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4年7月15日,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向王某某发通知:因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免除王某某在我公司的职务,并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当月工资按照公司的考勤和薪酬制度发放。

北京市某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内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给公司经营、管理、信誉造成损害者,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认错悔改态度,分别给予警告、减薪、停职、解聘、开除等处分。

王某某不服北京市某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北京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2014年7月份的工资等,并得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四项王某某违反公司纪律的事实,王某某对其中的两项证据不认可,但是对两名公司员工的证言和录音证据认可,这两份证据均能证明王某某利用办公室主任职务的便利条件,私自销毁该公司的业务往来资料,导致公司销售资料没有存入档案,公司因无法找到销售合同和相关资料而违约,赔偿对方公司部分合同款,给公司信誉造成了损毁。

二、庭审实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王某某做为办公室的主任,私自销毁公司销售合同和相关资料,上述行为势必影响一个公司的正常经营,北京市某有限公司根据其制定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王某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之处。但是,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如下:北京市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王某某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的工资;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不向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案后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公司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因此,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效力和单位提供证据的采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内部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它的内容上分析,内部管理制度除了明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享受的劳动权利之外,更侧重于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内部管理制度对于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合本案,王某某确实违反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证据也不得不认可。因此,王某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私自销毁员工合同怎么办(利用职务便利违纪,单位除名不予赔偿)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