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恶意诉讼律师费承担的规定是怎样的)
是的,恶意诉讼即诉权滥用,是对起诉及其他诉讼权利的不当运用。若当事人勾结,试图通过诉讼或调解侵犯他人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判决其请求无效,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
恶意诉讼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是的,恶意诉讼即诉权滥用,是对起诉及其他诉讼权利的不当运用。若当事人勾结,试图通过诉讼或调解侵犯他人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判决其请求无效,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款、拘留。在达到犯罪条件时,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