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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条文都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发布: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更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条文都有哪些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条文都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发布: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主旨】

本条是对继续赔偿的规定,也就是对一次性赔偿超出规定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的,适当延长期限作出的规定。

【释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本条是对继续赔偿的规定,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在以前的规范中从未出现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过于刚性,使得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超过给付年限后继续发生的费用,往往得不到保障。本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使得按二十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方式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

其实,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继续赔偿的判例,如德国联邦法院就曾于1976年判决一例认可原告33年后非财产损害继续请求的案件。在本案中,原告系1929年7月1日出生之学童,1938年7月6日因被告关闭学校门窗,一片门窗掉落,木片刺入原告右脚膝窝,致使原告腓神经断裂,因而右脚硬化、变短。原告于1940年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并获胜诉,赔偿金额为500马克。原告投身理发行业,并于1949年初独立谋生;然1973年因健康之理由而歇业。原告乃再度提起诉讼请求在原判决并已给付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外,再赔偿其非财产上之损害,并获胜诉。

在适用本条审理人身损害继续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以下规则:

(一)请求继续赔偿的赔偿项目具有特定性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只有赔偿权利人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对此,必须严格适用这一规定,不得对继续赔偿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

护理费,是指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所产生的受害人因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支出。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虽然在先前可能对受害人的护理费进行过赔偿,但先前的护理费与此护理费是有所不同的,对此依然应当赔偿。继续赔偿的护理费与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的不同,主要在于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在先前已经确定,是实际发生的,而继续赔偿的护理费,是在最初无法确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害人在原先的赔偿基础上仍然无法获得完全救济,需要再次进行赔偿,对有继续护理必要的受害人所作的赔偿。两者在赔偿的时间上也是不同的,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的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或者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而继续赔偿中的护理费,只能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辅助器具费,实际上就是残疾辅助器具费,虽然在常规赔偿中已经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过赔偿,但有的受害人因为残疾可能终生需要残疾辅助器具,因此先前对此的赔偿未必能完全满足受害人的需要,这就使得对受害人的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赔偿成为必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赔偿,对保护残疾受害人十分有利,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但是法院在具体审理请求赔偿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案件中,应当注意继续配制的确实需要,不能对一些不必需的配置费用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金,是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所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对于这种损失在常规赔偿中已经进行过赔偿,但是残疾受害人可能在超出给付赔偿金的年限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对此时的受害人还有进一步赔偿的必要,这就是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常规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是有区别的,前者赔偿的时间在超出给付赔偿金的年限后请求,而后者是在受害人受到损害后请求;在赔偿的时间上也有所不同,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赔偿五至十年,而常规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赔偿权利人就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继续给付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付五至十年后赔偿权利人还依然存在的,而且还需要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大多基于侵权赔偿法的原理,认为应当允许,只要损害存在,赔偿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权不应受到次数的限制。

(二)请求继续赔偿的时间上具有特定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继续赔偿必须是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才能请求。在此之前发生的这些费用还适用常规赔偿处理,不存在发生继续赔偿的可能。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取决于赔偿权利人在受害后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的决定,法院在审理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确定,并非这些条文中确定的最长二十年为本条中的给付年限。例如,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可能根据第二十六条及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为十八年,那么在十八年后,如果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依然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向其给付五至十年的费用。

(三)请求继续赔偿必须存在确需性

继续赔偿不是随便可以请求的,应当存在确需性,才可以请求。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为残疾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二为残疾受害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最后为残疾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才对残疾受害人进行继续赔偿。

(四)请求继续赔偿的赔偿方式上具有特定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了两种赔偿方式,即一次性赔偿方式与定期金赔偿方式,前者就是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一笔金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消灭;而后者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赔偿义务人分期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时止。由此可见,在定期金赔偿方式中,不存在适用继续赔偿的可能,只有在适用一次性赔偿时才会出现继续赔偿的可能。这也决定了在继续赔偿中,对赔偿权利人给付五至十年的有关费用,也必须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金的方式,不能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仅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与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存在差异,而且即使一次性赔偿方式加上继续赔偿的方式,也不能等同于定期金赔偿方式,这一点需要注意。继续赔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按二十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方式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但这种不利因素依然会存在,这也说明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时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的优越性。

(五)继续赔偿的赔偿期限具有特殊性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继续赔偿的赔偿期限为五至十年,这不同于前述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长二十年的赔偿期限。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继续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这一规定,只能在五至十年的区间内确定具体继续赔偿的期限,不能超出这一区间。同时,应当考虑残疾赔偿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对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在五至十年的区间内确定接近十年的继续赔偿期限。

实际上,将继续给付的范围确定在五至十年,是立法者考虑多种因素后作出的判断。就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形与人的平均寿命而言,在首次判定二十年的救济后,再次提供五至十年的救济,和人的平均寿命有一定的相符性,可以保护大多数受害人。如果保护期限过长,则会出现受害者的不当得利;如果过短,则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受害人和司法机构的负担。

【问题】

由于本条是针对一次性赔偿方式所作出的规定,对下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定期金赔偿方式没有适用的余地,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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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条文都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发布: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发布: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法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决定》提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本次修改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修改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主要内容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是对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各地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工作,采用了不同的做法,主要有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和统一到全体居民标准两种做法。总体上,全体居民标准高于农村居民标准,但低于城镇居民标准。根据2021年上半年统计的情况,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试点工作中采用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的做法。2021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扩大试点范围,并将赔偿标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上来。据各地报告的情况看,试点工作运行平稳,总体上效果较好。

第二,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能够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尤其是受害者为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将获得较大幅度的提高。试点过程中,也有地方采用全体居民标准计算。但考虑到如果统一采用全体居民标准,则可能会降低城镇居民受害者现有的赔偿额度。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能够兼顾城镇居民受害者和农村居民受害者的整体情况,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与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相符。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当前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63.89%。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14.21个百分点。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可以预见城镇人口的占比将来会进一步提高。统一为城镇居民标准,符合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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