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不立案决定(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求助途径如下:1. 申请复议:若对此结果不认同,可向上次做出此决定之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应于收到不及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提交,详述立案原由。公安机关则...
不服公安不立案决定
求助途径如下:1. 申请复议:若对此结果不认同,可向上次做出此决定之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应于收到不及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提交,详述立案原由。公安机关则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天之内给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 请求复核:如对复议结果仍存疑虑,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交复核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七天内做出裁决。对于被上级公安机关撤销的不予立案决定,下级公安机关须遵照执行。3. 向检察院申诉:若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颇为不满,同样也可向当地检察院申诉。4. 禁止自我诉讼:5. 直接上诉至法院:若受害者有证据表明被告侵害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且并未得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或起诉的情况下,可不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其实我们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其实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实我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实我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其实我们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其实我们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