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概述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十不准”。怎么写)
导读: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付。 《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其实我们应当...
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
导读: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付。《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公布。”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的规定。
结算是指对因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资金调拨等而发生的货币资金的收付行为进行了结和清算。银行结算是指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而开展的业务。由于银行是全国的结算中心,其提供服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各国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及时、足额、安全了结,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周转。因此,本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贯彻三项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交易双方必须树立信用观念、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根据各自资信情况协商约期付款或及时结算资金,促成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单位和个人有权自主支配和运用其银行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银行依法维护单位和个人对存款的合法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予垫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划转结算款项,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以防透支或套取现金,严肃结算纪律,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银行结算要遵守三项纪律:不准出租、出代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商业银行破产应遵循
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公告。破产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注销登记和公告。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段。
1.破产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业其实可以向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按此规定,商业银行在资不抵债时,它的债权人和其自身都其实可以向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内立案,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
3.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其实我们应当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关于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行为。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动,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4.破产和解和整顿。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拟破产的商业银行进行整顿以缓解信用危机,其实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着手整顿拟破产的商业银行,并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整顿使得商业银行能按期清偿债务,就在履行和解协议的目后终结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活动。若商业银行在整顿期间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者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则应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5.破产宣告。即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拟破产的商业银行破产事实成立,破产清算开始。破产宣告后,商业银行事实上丧失法人资格。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破产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处理。
6.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是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是破产债务清偿的物质来源和依靠。包括:破产宣告是破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其实我们应当由商业银行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其实我们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7.破产注销登记和公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商业银行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工商机关核准注销商业银行登记后,公告该银行终止。至此,破产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资格才从法律意义上正式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