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银行的分立会产生的法律效力(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应该由谁来负责?)
导读: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 商业银行分立...
业银行的分立会产生的法律效力
导读: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商业银行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银行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银行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
第—,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
第二,分立是银行变更的一种法律行为。银行分立后,或者以原来银行的解散而成立新银行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的银行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银行,而原来的银行仍然得以存在的形式出现。因此,从实质上来看,银行并没有消灭,只是同原来的银行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第三,分立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由于银行的各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银行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其分立无法律约束力。
(二)分立的效力
商业银行分立有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银行的存续、解散、设立
派生分立中原有一方仍然存在,但由于分出去一部分,其实我们应当到工商行政机关办变更登记手续,分出去的一方应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原来银行解散,分立若干银行的,原来银行其实我们应当办理解散手续,分立银行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二,股东改变
银行的分立不单纯是财产分立,还有股东的退出或者重新加入。派生分立的股东其实可以从原来银行分离出来,加入新设立的银行或者仍然在原来的银行中。也就是说,银行的分立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的消灭,股东仍其实可以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债权、债务的承受
银行分立以后的各方,其实我们应当无条件地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接受自己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债务。如果分立银行不承担自己的债务,债权人其实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 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
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
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
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二合并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实我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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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应该由谁来负责?
答:从我国公司分立现状来看,大多数企业运作公司分立的目的不是为了缩小经营规模,而是为了筹集更多资金来扩大经营规模,即获取财务利益是公司分立的主要目的,但《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立时未规定债权人其实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导致以逃避债务和回避税负为目的的公司分立也处处可见。四川久太律师事务.........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_百 ...
问: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实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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