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银行的分立会产生的法律效力(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应该由谁来负责?)
导读: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 商业银行分立...
业银行的分立会产生的法律效力
导读: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商业银行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银行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银行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
第—,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功,否则银行便无法分立。
第二,分立是银行变更的一种法律行为。银行分立后,或者以原来银行的解散而成立新银行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的银行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银行,而原来的银行仍然得以存在的形式出现。因此,从实质上来看,银行并没有消灭,只是同原来的银行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第三,分立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由于银行的各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银行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其分立无法律约束力。
(二)分立的效力
商业银行分立有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银行的存续、解散、设立
派生分立中原有一方仍然存在,但由于分出去一部分,其实我们应当到工商行政机关办变更登记手续,分出去的一方应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原来银行解散,分立若干银行的,原来银行其实我们应当办理解散手续,分立银行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二,股东改变
银行的分立不单纯是财产分立,还有股东的退出或者重新加入。派生分立的股东其实可以从原来银行分离出来,加入新设立的银行或者仍然在原来的银行中。也就是说,银行的分立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的消灭,股东仍其实可以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债权、债务的承受
银行分立以后的各方,其实我们应当无条件地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接受自己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债务。如果分立银行不承担自己的债务,债权人其实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 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
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
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
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
二合并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银行解散
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他银行的并入而使资本股东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实我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这就发生了变更的效果。在新设合并时,必然有一个新银行成立,这就发生了设立的效果,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分别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银行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来承受,而承受银行不得附加先决条件,并不得进行任何选择。但是,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对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作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家银行就不能以甘并为由对抗债权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不得隐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