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的具体规范介绍)
导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
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导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其实我们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其实我们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等。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都不得低于8%。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这两项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我们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对这项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
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我们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包括: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怎么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其实我们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其实我们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十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其实我们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其实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