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案件的存在,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只能是民事权益之争,单独提民事诉讼就好,无所谓附带。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的规定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3、但是,“不收取诉讼费”这是与单纯民事案件的区别之一。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而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从上述规定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下: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身体受到犯罪伤害,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这些都是物质损失,被告人都应当予以赔偿。权利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说明的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的范畴,不属于物质损失,因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这些财物不包括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只限于犯罪现场毁坏的财物的物质损失,以及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小麦苗被毁坏,不但实际造成了人工、施肥、养护等损失,还造成了小麦粮食可得利益损失,这是必然的,不是想象的。
根据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要素之一,而且影响到量刑。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调解或和解且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都给予了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方仍然不谅解的或者达不到被害人方无理要求的,一般没有从宽处理。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款项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方不表示从轻处理。
(2)被害人方要求数额过高,双方达不成协议,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3)为了达到严惩被告人的目的,被害人方故意不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此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以上三种情况,显然是被害人方得理不饶人,甚至是狮子大开口,借机捞一把。所以上述三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有好的悔罪表现,就应当从宽处理,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正确的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或了如指掌或相当清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予以解决,有着很好的实践基础,便于损失的及时解决,及时安抚被害人。其次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正确量刑,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说明,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是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
没有赔偿损失的,当然不考虑,赔偿损失的,量刑时就得体现出来。赔偿和不赔偿是不一样的。可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被告人悔罪的一个体现,如果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告人就不能获得这样的量刑情节。再次,有利于案结事了,节约诉讼资源。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情节,其赔偿的积极性除个别家庭经济困难的外,一般是很高的。这样一来,满足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正当要求,安抚了被害人,矛盾得以化解,被告人又得到了较轻的量刑,就个案而言就不会出现缠诉的情况。同时,由同一司法机关同一组织解决,轻车熟路,得心应手,避免重复劳动,当事人也不必受多次讼累,无疑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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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诉讼,简单理解就是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将民事赔偿跟刑事案件一起审理并判决。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第一:谁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这类诉讼的主体是两类,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是检察院。除此之外,其他主体是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第二:哪类刑事案件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仅限于这两类刑事案件:一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的;一般来说,像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等案件中,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不包括财物被侵占、被诈骗等情形。因此,像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案件,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对于这类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减刑,通常也会积极退赔,因此,虽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损失也是可以追回一部分的。
而对检察院来说,“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是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第三:什么时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情况下,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被害人再申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可以的。实践中,多在法院阶段提起。
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说是简化了被害人的赔偿程序,避免诉累。毕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另外走一个法律程序。比较而言,有两个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个:诉讼费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的;而一般的民事诉讼是需要原告预交诉讼费,胜诉后可以退回。对于有些受害人而言,如果另行民事诉讼,诉讼费都是一种负担。这种情况下,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存在诉讼费的压力。
第二个:赔偿范围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而且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支持精神损失的赔偿。而一般民事诉讼是包括精神损失赔偿部分的。
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赔偿金额可以调解,且调解金额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即可以高出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因为赔偿可以作为悔罪的表现,对刑事罪名的量刑有影响,实际中存在为争取减轻刑事处罚而多支付赔偿金的情况;而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调解,调解的金额通常只低不高。
第五:可以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吗?
当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放弃,但是,这个放弃,只是在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放弃,并不影响被害人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放弃这一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介绍,具体到每个案件,因为情况不同,需要综合考虑确定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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