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有哪些(最低2.6%!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2020年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有哪些北京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为2007年9月2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020年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有哪些
北京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为2007年9月2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条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
第十五条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
第四章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已经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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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有哪些拓展阅读
最低2.6%!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10月10日,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热线消息,当前,北京市管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执行5年以下(含5年)2.6%的利率,5年以上执行3.1%的利率。缴存职工新购房,可按新利率执行。另外,市管存量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于明年1月1日起调整。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文,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0月1日起,各地陆续发文,积极落实这一政策。
北京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
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利率0.15个百分点,五年以下(含5年)、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五年以下(含5年)、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对于正在还款或贷款已放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0月1日后新申请或尚未放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按五年以下(含5年)2.6%、5年以上3.1%执行。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多地发文纷纷下调
据不完全统计,除了北京外,目前已经有杭州、无锡、郑州、南宁、石家庄、天水、泸州、襄阳、宜昌、济南、淄博、枣庄、日照、潍坊、东莞等多个城市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10月8日,“杭州公积金发布”微信公众号发文,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2022年10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放未到期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针对此番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优惠力度,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以当前东莞市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限额9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30年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调整前利息总额约51万元、月供3917元,调整后利息总额约48.3万元、月供3843元。
在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视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首套住房,申请商转公的该套住房及该笔贷款不计在内:一是申请人及其家庭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住房登记记录;二是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申请人所购住房为非双拼房。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王小嫱分析认为,公积金是购房者重要的金融贷款之一,也是为了买卖房屋设立的专项贷款资金,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优先选择的贷款方式。本次公积金下调主要针对首套房,再次体现了信贷政策对刚性需求的支持。
市场有望企稳
“除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外,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四季度,在多个政策的加持下,助力市场信心的改善,市场有望加速修复,预计能够达到明显的效果。”王小嫱表示。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市场整体出现了逐渐企稳的迹象。从趋势看,随着更多维稳楼市政策的出台,市场有望在年末逐渐出现单月同比持平的情形。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若政策持续发力,各地配套政策持续跟进和落实,购房者置业情绪有望继续修复,四季度新房市场或逐渐企稳。
综合:中国证券报微信、中国经济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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