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学懂《婚姻法》,吴杰臻给女性的三条婚姻忠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现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司法解释逐条作出如下释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理解]
本条司法解释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
第三、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告之内容一般包括:(1)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瑕疵结婚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启动行政程序。(3)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审判实务]
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结合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案例,对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涉及到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告之可以到民政部门解决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结婚行为不得代理,而且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他人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1)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已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3)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注意:如果当事人系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形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没有明确的被告被驳回,此种情况该如何救济?
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机关进行认定或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鉴于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5、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处理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应当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从实践中看,有些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因欠缺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时不发放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放,在此情况下,结婚登记实际上并没有完成,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擅自为双方均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等婚姻登记的授权而违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7、当事人结婚时,因怕麻烦没有到登记机关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后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这种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结婚证的产生是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前提,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应有的审核行为没有载明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对于新《婚姻法》的相关知识的详细的介绍,以及对司法解释的一个梳理,如果对文章内容还有不确定和疑问,随时欢迎读者们来蓝箭律师网找专业律师进行婚姻问题详细的询问。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拓展阅读
学懂《婚姻法》,吴杰臻给女性的三条婚姻忠告
吴杰臻律师曾经在他的书中讲述过这样一种现状,大概意思就是说,我们仍处于一种“谈婚变而色变”的时代。他是一个离婚律师,原本是为了深处不幸婚姻中的人保驾护航,但他的职业在一些场合里却成了“禁忌”。比如在婚礼现场,当被问及自己从事的工作时,如果他诚实地回答了,那么大概率的情况就是,“对方会立即终止聊天,似乎离婚律师是个扫把星。”
这种思想其实十分容易理解,在我国的文化里,对于不吉利的东西人们一直是避而远之的,就比如在逢年过节忌讳说“死”,在婚姻中忌讳谈及“离婚”。吴杰臻律师甚至提到,当他的一个粉丝将他的一篇关于在婚姻中如何自保的文章转发给闺蜜时,闺蜜竟然将她拉黑了。可想而知,婚姻生活里的人,尤其是女性,对于“离婚”这两个字有多恐惧。
这种谈“婚变”而“色变”的现象,其实正是一种“婚姻焦虑”的表现,因为我们惧怕婚姻破裂,希望婚姻长长久久,所以就不愿意听闻任何负面的东西。这种情绪在婚姻愈是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就会表现得愈发明显,正如同越是将死之人,就越听不得别人谈死一样。
但遗憾的是,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会因为过度焦虑刺激反向结果的产生,比如越是觉得男方出轨,越会对其盘查审问,导致双方身心俱疲,从而活生生地撕裂一段好的姻缘。那么该如何降低这种焦虑感,其实就是要建立婚姻中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不是建立在对方有多爱你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能否保护好自己在婚姻中的所有财产。
《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就是这样一本书,吴杰臻律师利用他多年积累的离婚案件作为实例,为我们揭开婚姻中隐藏的祸患,教会女性朋友如何在婚姻中保护好自己。
这本书是沉重的,尤其对于很多盲目相信爱情的年轻人来说,它为我们揭示了婚姻生活的另一面,但能够拿起这本书的我们也是勇敢的,至少我们有勇气去承认,有底气说分手的婚姻,才是婚姻最健康的状态。而我们的财产,正是我们的底气。
这本书包罗万象,讲述了婚姻生活很多方面的潜在威胁,在这篇文章里,仅从《婚姻法》的角度列出三条建议,这些建议可能会为热恋中的你带来不适,但请你相信,它们绝对是你在婚姻生活中的坚实后盾。正如吴杰臻律师所说,“需要凝视的深渊,我都帮你们看过了。该走的路,你们走好。”
第一条:女性一定要有自己的事业
吴杰臻律师在书中提到这样一个现象:大量的案例显示,在离婚诉求中,女性群体更倾向于让男性净身出户,也更时常强调自己对于家庭的付出,男性群体则不然。这似乎很符合我们对于离婚案件的认知,尤其当丈夫出轨小三,总会有一个泼辣的女性形象出现在我们脑海里,苦口婆心地细数自己对于这个家庭究竟付出了多少,来谴责那些在某些行为上对不起她们的男人,以此来要求分得更多的财产。
对于这种行为,一部分人持无法理解的态度,认为男性的付出同样很大,不该因此遭受不公平的对待。尤其当女性以家庭主妇的形象出现时,更容易让人误以为她吃喝全靠男人养活,根本无从谈过分的条件。但事实真的是如此吗?女性每天在家一日三餐,收拾屋子带孩子,难道她的付出就不算付出,就不能够被计算价值吗?要理解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婚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的官方解释是“指由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在产业中,它常常通过资本家强迫工人延长工时来实现;在婚姻中,它则表现在一方强迫另一方延长家务劳动来解脱自己赚取无形资产。
举个例子,我们都知道时间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可以利用时间来学习、成长、社交,从而提升自己的社会价值,赚取更高的劳动报酬。且无论是学习获取的智慧,成长获取的经验,还是社交获取的人脉,都是一种无形资产,不随婚姻的财产分割而进行分割,却能为持有者带来源源不断的经济收益。这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时间。
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中,男性往往是解脱双手获得时间的一方,他们可以将所有家务事甩手给女性,从而有精力满足个人的成长,而女性则不然,尤其当女性从事业中退出走进家庭,那么她的洗衣做饭带孩子,所做的一切劳动,均是在为男性解放双手,而她因此丧失了学习、成长、社交的时间,也就相当于放弃了提升自己智慧、经验和人脉的机会。在这个过程里,两个人的节奏是不同步的,他们付出了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却收获到了完全不同的成长。所以许多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往往是开始很美好,却以男性的无法忍受或者出轨而走向终结。
这种剩余价值在《婚姻法》中似乎有所体现,《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看似是对于婚姻中“剩余价值”的认可,但其实远远不够,它只是承认了婚内的劳动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却无法从根本上帮助女性,在谈判桌上获取那些本应该属于夫妻婚后财产的“无形资产”。那些获取无形资产的一方,往往能够再次创造更多的价值,而这些被抛弃的女性,想要重新成长和融入社会却十分艰难。这正是为什么很多女性在离婚时往往更强调付出,更希望男方可以净身出户的原因。
当然,这种差别并非是由性别形成的,而是由于家庭分工的不同造成的,只不过在我国传统的家庭分工常见于“男主外,女主内”的形式,即使现如今很多女性有自己的工作,家庭的重担依然落在她们身上,使她们无法解放更多的精力把自己的工作做成自己的“事业”。
所以对于女性来说,在婚姻中要学会保护自己,首要就是保护好获取“剩余价值”的权利,坚持家庭分工平等,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家务,或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共同雇佣女工承担家务,只有在这种完全平等的家庭分工下,女性才能获得真正的独立与婚姻的自主权,在婚姻中过得潇洒,在离婚后活得潇洒。
第二条:女性要争取婚前自己买房
现如今女性在婚嫁之中对男方提出的要求,普遍情况下还是“有房有车”,这似乎是最为通俗的标准,从这房车二字中,许多女性看见了对于自己衣食住行的保障。没错,人是以家庭为单位生存的物种,在家庭这个角色里,房子往往代表着“退路”,代表着“稳定”,代表着“避风港”,是许多人内心温存的重要依所。但房子能否通过伴侣来获取,这在当今来看,已经是越来越模糊的事了。
《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婚前的房子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财产分割,即使是婚后共同还贷的话,没有付首付的一方能得到的也仅仅是共同还贷的那部分及其附加值而已。此外,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婚后对方家里买的房子,也只是他自己的房子。
这些相继出台细化的法律法规似乎都在强调私有财产的隔离,它们似乎都在声明,他的房子,已经与你无关。这种现状给众多持有靠对方买房买车想法的女性当头一棒,让她们逐渐认清,时至今日,女性已经再无法通过“要房子”来获取婚姻中一丁点的安全感。 但这对于女性来说,也并非全是坏事,女性想要从婚姻中获取安全感,其实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婚前财产,并懂得让一部分财产变成自己的婚前财产,而房子,恰恰是一个很容易操控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中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则还另外引申出了两条规则,其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其二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房产是符合这项标准的最典型的例子。目前我国的房产经济热潮尚没有退却,房产的增值空间非常大,在婚前用个人财产置办房产,在婚后房产升值时将其卖出,不仅能够因此获利,还完全符合上述两条个人财产转换的标准,因此所获取的利益全部归属个人所有,在离婚时无需进行财产分割,可谓是非常稳妥的投资方式。这就是为什么吴杰臻律师建议女性在婚前自己买房的原因。
第三条:女性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婚后财产
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许多女性认清了一个现实:有房有车的富二代已经靠不住了,反而是那些有能力有野心有前途的“潜力股”更能创造更多的婚后财产,给女性的婚后生活带来更多的保障。但“潜力股”就真的靠谱吗?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的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听上去似乎是在说,只要两个人结了婚,那么女方就能够堂而皇之地分割男方获得的婚后财产,所以许多女性并不计较家庭分工上的得失,而是鼓励男性早出晚归赚更多的钱。但可惜的是,在婚姻法所触及不到的地方,还有很多的“坑”,等着这样的女性往里跳。
其一,“不能以名查房”。所谓以名查房,是指向房管局提供名字和身份证号,就可以查询到其名下的财产。但只有房主本人才有这样的权利,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配偶需要提供房屋的地址或不动产单元号或者房产证号才可以查询。这也就是说,在婚姻中,如果男方偷偷挪用了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背着女方偷偷买了一套房子,而女方对于这套房子的具体信息并不知情时,无论他是用来供养家人还是小三,女性都没有权利以妻子的名义去查实这栋房产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在离婚案件中,假使女方知道有这样一栋房产存在,她依然有可能得不到证据,因此无法作为财产分割的理由。
其二,“不能以名查账户”。意思是说,夫妻中的一方,不能用提供名字的方式去查询对方名下的银行卡,而如果没有银行卡号的话,法院就不会调取对方的流水,也就无法分割对方的财产。这可能与银行的司法查询系统有关,在系统中,需要输入对方的账号,才能获取流水信息,因此没有账号的话,法院对此也无能为力。那么对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强迫甚至起诉对方出示隐藏账户呢,很遗憾,根据谁申诉谁举证的原则,这种要求很容易被驳回。这也就意味着,在婚姻中,当一方掌握着大量的财产时,往往会造成一种不公平甚至很危险的情况,对于弱势的一方十分不利。
其三,“查银行流水有限制”。不掌握对方的银行卡信息非常危险,那是不是说,完全掌握了银行卡信息就很安全呢?其实不然。因为在财产分割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是要根据银行流水来断定是否有婚内转移财产的行为。但这个银行流水的查询是有期限的,分别是“起诉离婚一年前;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感情恶化时至今。”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是需要举证的,而想让证据充分,除非早有预谋,或者早有准备,否则是很难做到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婚姻中的一方,早早就为离婚做好了准备,开始将夫妻共同财产偷偷转移至自己或他人名下,并在一年以后发生离婚诉讼行为,那么另一方往往只能眼巴巴地吃哑巴亏。
可见,对于女性来说,在婚姻中,不仅男性赚的钱靠不住,就连自己赚的钱也可能不明不白地被套走,所以无论是找个“富二代”还是“潜力股”都不能保障女性的婚姻安全。想要拥有好的婚姻,女性必须学会保管好自己的婚前与婚后财产,不要轻信“财产共有制”,而是要划清“楚河汉界”,如此才有可能在婚姻遭遇威胁时,令自己的财产“侥幸逃脱”,不受损害。
对于婚姻中的财产情况,许多夫妻都持有得过且过的态度,认为计较得太多,算计得太多,是对于彼此的不信任,是对于婚姻的破坏,对于爱情的践踏。然而无数事实证明,正是因为我们缺少了“亲夫妻,明算账”的勇气,才导致我们更加计较得失,更加缺少信任,总在背地里犹疑,对方是否做了什么对不起自己的事,对方是否在双方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而当一段段婚姻因为柴米油盐或者花花世界或者彼此相互错落的节奏走到尽头时,那些拍着大腿悔恨的,往往是当初那个“不爱计较”的弱者。
一百年太长,盲目地相信爱情永不变质很多情况下只是对于自我的善意欺骗,尤其当女性原本就是婚姻中处于情感弱势的一方,一旦冲突、分歧甚至出轨、家暴出现,对于自我财产的保护就是我们说“不”的底气。
因此倒不如我们把丑话说在前面,把烂账先算清楚,在余后的几十年,才能开诚布公地“有话好好说”,日子好好过。这并不丢人,也不可怕,尤其对于女性来说,这只不过是在承认,无论你们有多甜蜜,有多美好,但他的房产是他的,你的独立才是你自己的,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无法拿走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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