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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二个小孩是2008年出生的,现在计划生育说要罚款,我想问问要怎么办?也不清楚罚款标准是多少(四川生二胎罚款多少?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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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二个小孩是2008年出生的,现在计划生育说要罚款,我想问问要怎么办?也不清楚罚款标准是多少(四川生二胎罚款多少?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的第二个小孩是2008年出生的,现在计划生育说要罚款,我想问问要怎么办?也不清楚罚款标准是多少

(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 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

(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第六条 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夫妻本人及其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安排进京。

第七条 收养子女,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不符合规定收养子女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追回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九条 对拒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把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奖励内容纳入计划生育责任书管理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有关奖励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节选自360法网

四川生二胎罚款多少?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随着二胎政策是出台,各个省市也是做出了相关的二胎的政策,但是,对于之前的违反规定生二胎的行为也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那么,四川生二胎罚款多少呢?四川省最新二胎政策都包括些什么呢?一起跟着我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四川生二胎罚款多少

根据2016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四川三胎超生2017罚款标准详见下文: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第三十五条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四川省最新二胎政策

2016年1月1日国家已经放开全面二孩政策,四川省的生育条例仍在修订中,相关二胎罚款标准也有相应调整。目前,不符合法律和四川生二胎罚款规定生育子女的,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四川生二胎罚款多少这个问题,我们要注意,需要根据超生的数量和性质的严重性来进行判断,而且,如果是实在有困难无法一次性进行缴纳的话,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但是,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缴纳,是需要进行缴纳至滞纳金的。

计划生育罚款怎么算的?

计划生育罚款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如果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00元,则按照该金额的三倍来收取社会抚养费,金额为17400元。

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

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扩展资料: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政府——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我的第二个小孩是2008年出生的,现在计划生育说要罚款,我想问问要怎么办?也不清楚罚款标准是多少(四川生二胎罚款多少?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好了,今天关于“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是什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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