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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怎么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业务实力、地理位置。1、业务实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拥有多位各领域专业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

下面将有我来为大家聊一聊上海建设工程律师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可以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关于上海建设工程律师的问题我们就开始来说说。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怎么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业务实力、地理位置。

1、业务实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拥有多位各领域专业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金融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2、地理位置: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区,四条地铁交汇点,位置和交通极其便利,有助于客户前来咨询和办理业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有:顾功耘、吴明德、安宁、白栋栋、鲍方舟、蔡城、曹放、曹宗盛、柴晓峰、陈德武、陈桂斌、陈国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该所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诉讼仲裁、知识产权、公司并购、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国际投资与贸易等多个领域。该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其中包括前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主任史焕章先生等多名高级合伙人及合伙人组成的管理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庞大,注册律师人数众多,截至2009年3月底,注册律师人数已达309名,其中具有博士学历的律师有25名。该所连续七年在上海市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和业务创收两项指标的排名中位居全市1、是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特色:

1、综合性法律服务优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

务所,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

2、专业团队优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客户资源优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源广泛,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包括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等。

4、国际化优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为客户提供全球化的法律服务。

5、创新能力优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注重创新,不断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和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排名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排名介绍如下:

一、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08月23日,注册地位于万航渡路829弄1号1106室,法定代表人为陈明。经营范围包括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是以个人名字命名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依法成立。业务以:房地产、建筑、动拆迁、农材宅基地、旧住房成套改造等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主要为政府、企业、私人客户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商业或个人活动提供专项和日常法律服务。

二、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沃增明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房屋拆迁纠纷律师,上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同时拥有建筑工程专业,是中华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全国二级建造师资质。

曾服务于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如皋港务集团、江苏镇江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厦门信托、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联发地产等单位与机构。

沃增明律师现专注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拆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BT、BOT项目、PPP项目、房地产融资、房屋与建筑工程仲裁与诉讼纠纷等领域,善于为客户解决房屋、建筑工程类法律纠纷,能为客户全方位解决疑难问题。

三、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常见于经济类犯罪案件、涉企业家类犯罪案件,该类犯罪案件中,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商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更进一步,是既存在刑事犯罪,又存在民商事违法,并且相互重合,防范尤为重要。?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部致力于对涉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领域的案件提供专业、用心的刑事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中,运用民事思维解决案件性质的认定,发掘刑事辩点,化解刑事的僵局。而在民事案件中,运用刑事思维审视民事纠纷,化解其中的隐患和刑事风险,亦或是通过刑事控告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是1994年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资深律师傅玄杰的姓名命名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曾被世界著名英国法律杂志LEGAL 500推荐为中国顶尖律师事务所之一。 本所核心业务是公司法、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大型基础设施、金融法及国际商事。

在公司法业务中擅长于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公司上市、公司设立及清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特色是能为客户提供各种侵权调查及维权;在房地产及建筑业务中擅长土地招投标及公路、桥梁、BOT项目;在金融法业务中擅长国际银团贷款及房地产抵押贷款;在国际投资业务中更擅长于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的成立及清算。?

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9:如何实现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部分案例9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一家施工企业,被告为房地产开发商。被告在上海投资开发住宅小区,原告经过招标投标程序中标。2003年3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约定工程的地下部分由原告垫资施工。

2005年4月,原告完成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经双方对已完垫资部分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已完工程价款。因被告缺乏资金无力支付,双方于2005年4月签订以在建工程折抵拖欠进度款的《补充协议》,将项目中的一栋23层房屋折抵工程欠款。由于当时抵价的房屋不具备预售条件,未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双方约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办理预售登记。

2008年11月,当施工进度完成至结构封顶进入装修施工时,原告发现折价的整栋房屋另行预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9年3月原告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保全、查封了系争房屋。上海高院于2010年4月15日下达《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对系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另外支付相关的工程款。

第二部分对案例9的复盘

1.关于预告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变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009年7月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51条对“预告登记”作出了规定,为双方的自我保护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221条作出了与《物权法》第20条相同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221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值得强调说明的是,早在2005年4月,承发包双方签订以在建工程折抵拖欠进度款的《补充协议》,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物权受偿行为。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变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务中有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近年来法定优先权说逐渐获得更多的共识。为维护相对较为弱势的承包人利益,防止工程款债务无法清偿时涉及农民工利益造成社会稳定问题,法律直接创设、规定该优先权,作为一种特别优先权。

早在2000年11月,朱树英律师在承办上海首例外资房地产公司破产案时,就向受理案件的上海徐汇区法院提出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应在破产财产处理时优先受偿,并提交了《关于请求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的报告》。徐汇区法院高度重视,特派副院长孙海虹到最高院作专题汇报,最终促成于2002年6月26日颁发最高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四条: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最高院2018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之所以在这里列出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法律法规的演变历程,主要在于感叹朱树英律师开拓性的工作,超强的说服能力,以及上海开放的司法环境!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先驱们的工作,才推动了法制的进步!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权;二是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个人可以主张优先权;三是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权,但是受到限制;四是与发包人订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均不享有优先权;五是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权。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为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将无法使用或者进行拍卖、变卖。而合同是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与优先权是否成立并无关联性。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完成施工而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当对未竣工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如果承包人无法提供已完成部分质量系合格的证据,则有必要通过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建设标准。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0条的规定,构成造价部分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不构成构成造价部分,则不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工程造价的本质是价格,包含双方协商确定的因素,在确定优先权行使的范围时,应当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双方事后达成协议,将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部分计入、虚报造价金额以获取更高的优先权金额的情况,对其他债权人造成影响。

上海律师排名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最快找到有较强专业能力律师的方法,就是到本地大型律师事务所去找。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每个律师职业必须要挂靠在律师事务所,因此通过律师事务所筛选委托律师,可以避免我们被骗。

上海律师所排名前十强有哪些

不过各地的律师事务所都有很多,有擅长刑事的、有擅长经济类的还有擅长非诉业务的。因此小编综合律所人数、知名度、擅长业务等方面,给大家整理了上海律师所排名前十强,一起来看看吧~

  1、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成立时间:1993年

律师人数:2000多

律所优势:律所规模大,在全球28个城市都有分所,擅长领域较为全方面。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成立时间:1994年

律师人数:230余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法、公司并购、外商投资、国际贸易、资本市场等

  3、方达律所事务所

成立时间:1993年

律师人数:700余

主要优势:提供跨境,尤其是香港地区的服务,擅长领域包括资本市场、收购兼并、知识产权、跨境纠纷等。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怎么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好了,今天关于“上海建设工程律师”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上海建设工程律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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