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内容有哪些(我国有“沉默权”吗?)
沉默权,简而言之,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自己的提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包含两项内容: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
沉默权,简而言之,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自己的提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包含两项内容:
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诉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禁止官员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致使被指控人违背意志作出有罪供述,法院不得把此情形下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沉默权的发展
一般认为,沉默权起源于判例法系的英国。17世纪英国公民李*本因涉嫌出版煽动性书刊被指控,在该案中他拒绝回答不利于自己的问题,结果被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受到刑罚。刑满释放后,李*本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自己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得到了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最早确立沉默权的成文法是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此后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在美国,沉默权被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在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体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规则”,也表明一个人在刑事程序的审前和审判阶段均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得到认可。
法国1897年即确立预审法官讯问时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及律师在场权,如今沉默权已成为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原则。
1994修改的《德国刑诉法典》第10章也确立了讯问人员告知沉默权的义务。日本刑诉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者对各项质问拒绝供述。
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迅速发展,对于保护个人权利,限制司法专断有巨大作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这表明沉默权作为被指控者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全球范围内已逐步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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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沉默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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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王铎勇律师
我国有“沉默权”吗?
我国我国有“沉默权”吗?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却在法学界无法得到统一的答案。
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不正是“沉默权”的一种体现吗?就是你不能强迫我说对我不利的话,就是说,尽管我不说,你也不能打我,强迫我说,如果强迫我的话,这不就是刑讯逼供吗?刑讯逼供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是非法证据应该排除的。那不就是一种变相的“沉默权”吗?
还有一种就是认为我国并没有“沉默权”制度,因为我国虽然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就是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在不强迫的情形下,你应当如实供述,如果你拒不如实供述,那就是在其证据可以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你犯罪了还没有悔改表现,虽然法律上说不会从重处罚,但没有坦白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实际上会判的更重。而“沉默权”的本质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就是无论是否强迫,你都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这个怎么能算“沉默权”呢?
我在看一些国内知名的刑辩律师所组织的论坛时,也常常听到,之所以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没有“沉默权”制度,但是我比较赞同“周洪波”教授的观点,周教授认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制度层面和社会治理水平两个方面决定的。
首先,在早期的社会,都是需要被告人说话的,因为没有取得客观制度的条件,没有监控,没有指纹对比,没有DNA检测,只能依赖于口供,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有种种的条件,口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我们常常看美国电视里的侦探、警察往往都是通过诱供、欺骗、伪造证据等手段,让被告人放弃心理挣扎,来骗取被告人主动交代。他们的制度对诱供、骗供非常宽松。
其次,美国有大量的刑事案件都走的是辩诉交易的方式,就是你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会给你一个非常大的量刑折扣,可以达到刑期的三分之二,真正让陪审团裁决的案件并不多。
再次,美国是讲究一个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证据当然是必须的,但决定案件的是陪审团的内心确认,依赖于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是不用说理由的,所以我们经常看电视,往往是辩方会给陪审团讲一个情节曲折的故事,用逻辑或是强烈的感情渲染来证明被告人不可能是罪犯,但是如果被告人一旦行使“沉默权”就谁给陪审团带来负面的现效果,既然已经被抓了,为什么不积极为自己辩解而要行使“沉默权”呢?
而我国现行的制度下,能否随随便便就照搬照抄“沉默权”在我国监控不够普及的情形下,DNA数据库不足的情形下,及讲究证据相互印证的诉讼司法体制之下,如果照搬照抄就有可能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就有可能客观证据无法收集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导致放纵犯罪,导致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都是下一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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