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异地开死亡证明要哪些手续)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
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标准的知识和见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标准的话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七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三)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五)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义务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义务: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申请;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监管机关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病时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6、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通风报信、串供等妨害诉讼行为。
异地开死亡证明要哪些手续
医生证明,居委会签字即可。死亡证明办理办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非正常死亡是什么意思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于外部因素作用于机体导致的死亡。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中直接导致的死亡情况相对较少。然而,在大规模的建筑工程中,如宫殿、城池、陵墓、庙宇、长城、运河、堤坝等的修筑,由于工程复杂、劳动条件恶劣,再加上官府的严厉催促甚至不顾实际情况,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矿业开采和交通运输行业的死亡率也居高不下。如前所述,合法与非法刑罚导致的死亡和伤残数量众多,而战争动乱中的死亡人数更是常常达到十万、百万之巨。由于多数地区人口密度较低,生活条件简单,建筑简陋,水、旱、风、雹、虫、地震、海啸、山崩等灾害直接造成的死亡相对较少,而由这些灾害引发的缺粮以及同时爆发的传染病、流行病所导致的死亡占比更高。非正常死亡称为不明死亡,主要是包含疑似他杀、有争议的猝死、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职业病死亡、疑似灾害致死、监管期内致死、无名尸体或白骨化尸体、传染病死亡、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所致的死亡、其他设计法律问题的死亡。
好了,关于“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标准”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标准”,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