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的内容有哪些(看守所会见,律师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辩护权的内容有哪些(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三)调查证据...
辩护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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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的内容有哪些拓展阅读
看守所会见,律师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诉讼权利 | 具体内容 | 法律 依据 |
辩护权 |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己行使辩护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也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其监护人、近亲属,还可代为委托律师;可能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辩护。 | 《刑事诉讼法》第11、14、33、34、35(3)条 |
管辖 异议权 |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由管辖法院同级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庭前会议中,被告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审判阶段前,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侦查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 | 《刑诉法》第25条、19条;《庭前会议规程》第35条 |
申请 回避权 | 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其曾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对此办案人员, 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并要求其回避,其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办案活动。 | 《刑事诉讼法》第29、82条 |
不被强迫 自证其罪 | 办案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通过其他非法方法(如冻饿晒考等)讯问犯罪嫌疑人。 | 《刑诉法》第52条 |
拒答 无关问题 | 讯问时,对于办案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
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 | 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检察机关起诉决定、法院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调查核实。 | 《刑事诉讼法》第56、57、58条 |
自书供述 | 犯罪嫌疑人申请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 《刑诉法》第122条 |
拒签 未补正的 笔录 | 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于记载有遗漏未能全面记载自己供述内容的讯问笔录,或者记载有差错未能准确记载自己供述内容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有权向侦查人员等讯问人员,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刑诉法》第122条 |
知悉 鉴定意见 |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鉴定意见内容;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刑诉法》第148条 |
申请 变更解除 强制措施 | 不需羁押或羁押不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对于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应当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第97、98、99条 |
申诉控告 | 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诉、控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办案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殴打、辱骂、刑讯逼供等侵犯人身权利的。 | 《刑事诉讼法》第14、1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