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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依法行政的六个原则”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

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3个子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①合目的性。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②适当性。

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③损害最小。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例:某甲在自家原有的三层楼房顶层违章增建一层楼房,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有关部门拆除了某甲的整栋楼房。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①获得通知权;②参与权;③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④监督权。

例:某服装厂因超标排放污水,环保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有权申请处罚听证。

(3)回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①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公开原则。

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依法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例:某市政府为推动招商引资,向社会公开承诺,中间人每促成外商在当地投资满100万,给予2万元奖励。某甲成功促进外商在当地投资500万,向某市政府请求支付10万元奖励,遭到拒绝。某市政府的行为即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

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总共有六条:

一、是合法行政。《纲要》把合法行政作为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一条予以明确规定,它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设定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2)行政职权合法。即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序进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驳与质证。这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从法理上说,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本身的公正和正义。

二、是合理行政。《纲要》在规定合法行政之后又明确规定要合理行政,这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政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由于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权力,所以更容易被滥用。为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必须在肯定和授予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约束和控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必须合理。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1)行政的目的、动机合理。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的内容和范围合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内容和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各项规律,符合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智判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顾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比如实施行政处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应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同时,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轻于达到行政目的所获的利益。

三、是程序正当。《纲要》把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行政,执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如告知、听取申辩、说明理由、回避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法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程序正当的核心是要通过合适的程序安排根除和避免那些可能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因素。事实上,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来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程序正当的两个主要要求:

(1)行政程序要公开。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依据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

(2)要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即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使这种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以此来促进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

四、是高效便民。《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做到高效便民,是强调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宗旨行政。高效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高效行政,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五、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和法律约束,而且也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

六、是权责统一。《纲要》把权责统一规定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顺应了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的发展趋势。按照这一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政,行使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二、须遵循讲求效率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

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

三、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四、行政执法要坚持的是六项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效率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依法行政六个基本要求是什么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

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后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的依法行政。

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

三、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神。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

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形式进行,如召开听证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行为的公开,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有所歧视。具体来说,

第一,应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

第二,不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同等的示证的机会;

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是防止独断专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公平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听证原则。即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证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开原则”中的听证,主要体现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的权利;这里的听证,主要体现的是相对人的“为”的权利。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加强“官”“民”沟通、促进政治民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杜绝行政权力专横的功能,能够体现行政程序作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层次价值。

4.顺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规定的顺序,即为违法或不当行政。顺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是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或损害。

5.效率原则。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另一个表现,它是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所谓时效制度,如超过法定时间,即构成违法。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效率原则还包含使某些程序格式化,尤其是各种行政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决等应当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既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又力避繁琐,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包括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使然。行政机关只有把履行职责与方便民众、造福于民统一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

五、诚实守信

社会信用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杆,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有机组成的国民信用体系,应该成为当务之急。而在这个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

首先,政府必须重诚信行公正,保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无信,更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认,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尺度不一、随意执法的现象。如有的法规、规章地方化、部门化严重,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有的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使人们无所适从,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誉。保持政策的稳定与连续,信守承诺,取信于民,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基础工作。

其次,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们平等地享用住处资源。否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诚信的原则。

第三,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平衡,不能僭越,否则就是“违约”,就是失诚失信。政府应当确立以民为本的理念,这样才能树立威信,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真正取信于民。

第四,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政府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的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三)程序正当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六)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上六项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原则,是与行政合法原则相并列的重要原则。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如果说合不合法是行政行为外在界限的话,那么,行政合理不合理就是行政行为的内在界限。违反合法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违反合理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不当。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都是应当坚决避免的。

三、程序正当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还要遵循正当程序。这是《纲要》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重大课题。一些行政机关的同志认为,行政管理实体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只要实体合法就行,程序怎样无关紧要。还有的甚至认为程序规定是障碍,遵循程序会导致官僚主义、降低管理效率。因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案件因为程序违法而被判败诉。在法治社会里,行政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问题,而行政程序则主要是规定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达到管理目的的问题。如果程序上出现了问题,实体上的要求就难以保证。因此,程序正当、合法和实体合法同等重要。

四、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的时候,用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为企业和群众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虽然不断提高,但高效行政的目标还远未实现。许多本该自己做的事情,让相对人去做。不少行政管理部门办事环节多,手续复杂,期限过长,效率低下。老百姓要办一件事,常常要去十几个、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个公章。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怨言,很多是在这些方面。解决这个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当务之急。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依法行政的始终、对依法行政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一是符合宪法规定;二是法律优先;三是法律保留;四是职权法定;五是责任政府。

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等根本法律问题,因此宪法既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也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按宪法规定的组织、职权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符合宪法前提下,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包括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绝对保留即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重大事项,不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只能由法律规定;相对保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法取得和依法行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设定要有宪法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行使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责任政府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也包括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好了,今天关于“依法行政的六个原则”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依法行政的六个原则”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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