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1.会员国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使用武力。5.集体协作。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法...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话题吧。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是什么
问:试论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校解析答案: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①国家 *** 平等原则;②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互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国际合作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本为国内法的概念,意即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与任意法相区别。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承认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存在。该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趣律抵触者无效”。
(3)从强行法的规定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而不是随意选择可以更改之原则。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法,反之亦然。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原则,而强行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例如有关惩治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则,被认可具有强制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律概念。
10月考前虽报了网校课程,但是因时间关系,最终只听了串讲部分。串讲部分已经很好地在考前将全书梳理了一遍,真的非常有帮助。10月第一次考试,报了六门笔试课程,全部通过了,而且平均达到了75分以上,非常开心。在此衷心感谢校提供我们自考生这么好一个学习和交流平台,感觉学习不再孤单和无助。
让我最头疼的《英语(一)》、《英语(二)》、《高等数学(一)》,这次全部通过,感谢!
辨析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主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法律客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国际法的八项基本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而来的,已为国际实践和国际文件所确认。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灵魂和象征。国家的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如果一国的领土受到他国的侵犯,这个国家的主权也就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尊重一国的主权也就必须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这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有时一国虽然没有侵犯他国的领土,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他国的内政,这同样是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
2、互不侵犯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因此,在国际关系中,不论哪国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否则,应视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4、平等互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这一原则是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交往指导准则。
5、和平共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也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和平地处理、发展相互关系,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
(2)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正意义。
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宪章的这些原则已经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郑亮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喊罩宽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好了,今天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