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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垄断,西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趋势与原因是什么(政府+企业运作 是什么模式)

我国改革开放还不到30年,因此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可以说还处于培育阶段。因此,真正靠自身竞争和资本积累、资本积聚发展历来的垄断企业并不多见。目前我国企...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行政垄断是什么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行政垄断是什么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什么是自然垄断,西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趋势与原因是什么(政府+企业运作 是什么模式)

什么是自然垄断,西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趋势与原因是什么

我国改革开放还不到30年,因此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可以说还处于培育阶段。因此,真正靠自身竞争和资本积累、资本积聚发展历来的垄断企业并不多见。目前我国企业通过各种各样的行政壁垒得到市场的排他权,虽然能控制市场,但是企业内部效率低下,我国垄断企业在管理、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均不能和国外跨国公司比,若没有政府支撑将不堪一击。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很明显,行政权力作为市场资源的配制手段取代市场配制资源的基础作用,对于其他未依赖政府竞争的企业极端不公平。我国行政垄断的出现,一方面因为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政府由于某些利益不愿退出市场,把调配资源的权利下放到市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不过20多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发育不完善,市场处于幼稚状态,还需要进一步培育。这正是我国垄断行业的形成原因。行政垄断,分为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垄断和竞争性行业中的行政垄断。(一)自然垄断行业中行政垄断的竞争表现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与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不一样,并不是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而是通过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形成的。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垄断表现为行业中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联合起来通过控制投资权、资源管理权和财政权为其所辖企业独占行业市场排斥其他企业。中国目前的自然垄断行业包括电力、电信、铁路、邮政、民航行业以及供水、供气、排污等公共行业。在这些行业中,政府要么通过制定法规、价格等方法维护与自己利益相关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要么自己本身就是行业中的企业,政府既是运动场上的运动员又是裁判。政府作为企业竞争势必影响市场竞争自由、公平的秩序,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例如电信行业,目前国内电信业有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铁通、移动和联通公司,看似和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实现了政企分开,但是这些公司均属于中央企业工委,中央企业工委虽不是政府机关,但是在本质和作用上与真正的政府权力机关没有实质性区别。企业和政府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电信行业中公司的拆分、合并并不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而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强制进行公司间的组合,例如2001年成立的原中国网通公司,就是国务院下文的。除此之外,行业中的资费调整,不论规模大小,均由政府直接发布行政命令,企业在其中几乎没有表决权。因此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这样使得企业人员冗杂,效率低下。而在邮政行业中,政府本身就是企业,完全没有实行政企分离。国家邮政局既是管理邮政业务的政府机构,又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在监督国家邮政行业运营的同时,本身又是被管理者,看似矛盾,其实为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埋下隐患。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邮政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经营信函、明信片等邮递业务。限制了非邮政系统的企业参与此行业的竞争。不仅如此,平邮的价格仅几年连续上升,不按照市场供求而制定的价格不仅影响市场秩序,也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二)竞争性行业中行政垄断的竞争表现  对于竞争性行业,由于政府已经放开经营,虽然也存在行政垄断,但是较自然垄断性行业,问题不是很难解决,但也不能忽视。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促使本地企业更好地发展,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阻碍了资源和产品流动,影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各级政府以“发展经济”和“管理经济”为名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活动进行着强有力的控制和干预。具体表现在: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禁止本地企业从外地进口原材料,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市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控制本地企业如何投资以及产品如何开发。例如西部某县政府片面追求规模效益,不管市场需求情况强制农民按不同村种植不同蔬菜,结果所种的大批蔬菜无法销售,最终烂在农户家中。此外,政府通过发布条文等形式限定本地消费者购买与政府关系紧密的企业的产品,如湖南某市为保护本地啤酒企业,明文规定本地区单位的职工要购买此企业的啤酒。  除了直接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政府还利用经济手段和管理歧视限制竞争。具体表现在:政府提高外地产品的价格,或是对本地企业进行补贴,使得本地企业在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在管理市场方面,政府对本地企业的违规行为视为不见,而对外地企业超标准检查并查处,司法部门对于外地企业针对本地企业的上诉不积极处理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层出不穷,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虽然大力治理地方行政垄断,但是由于利益问题,情况并未好转。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内市场变得越来越封闭,跨省贸易量下降。1985年跨省贸易量占全国零售贸易量的37%,到1999年下降到25%。居民使用外地产品的比例从80年代的34%降到了90年代的31%。严重影响了国内地区统一市场的形成和长期经济竞争力的提高。

政府+企业运作 是什么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对于政府来说都是为了提高政绩服务民生,对于企业来说都是为了更好的盈利。

例如目前的智慧城市建设、物联网建设、云计算建设、城市无线网络建设、智能停车场建设等等,这些都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合作,共同发展共赢的成功模式。

希望可以帮到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基础已经确立,但计划经济的思维和管理方式仍然在现实中存在一定“市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不排斥政府干预的体制,这一点很容易成为复归或强化旧体制的根据。因此,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今天我主要想讲五点看法:

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市场,只有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我们过去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化,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长期执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和人民这两个主体错位了,是把国家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把老百姓即纳税人的钱集中起来,然后通过财政投入到各行各业,认为这就是搞社会主义,认为国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会主义。人民和企业是被动的,是“你要我干,我就干”,是国家制订计划,大家来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经济,企业失去了自主权和活力,不是商品生产、价格规律和市场在起作用,结果宏观经济决策没搞好,微观经济活动又管得死,使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应变能力,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活力,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以前我们也搞过改革,但是没有找对方向,没有对计划经济进行改革。计划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统”,通过中央部门来搞集中统一的经济,结果是一统就死。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就开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所以我们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为什么提计划经济为主,因为当时认为计划经济作为基本经济支柱必须要坚持,不能动摇。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觉得没有商品经济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还是有争论,有的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主要是强调“有计划”,不是指商品经济,应该加强国家配置资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来,“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和市场是内在统一的”,又进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开始批判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认为不是搞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后小平同志到南方谈话,讲到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方法和手段,社会主义也应当可以搞市场经济。于是党的十四大就明确提出来,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这么多年才明确改革的方向,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们不能动摇。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认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从现实来讲,实践证明我们搞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今天中国有那么大变化,三十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些变化就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就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带来的。

但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了市场不是万能的,要将市场经济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我们搞市场经济必须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没有一个严格的政府监管,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跟政府监管必须是有机统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预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说主要是政府干预,不能主要靠行政的办法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我们党从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经过反复的争论才确定的。十四大的时候提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四个字去掉了;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时表述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为什么有这个变化?就说明一方面宏观调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个前提条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要宏观调控。有的认为计划手段就是宏观调控,但我认为宏观调控主要还是要用经济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预,政府的作用必须发挥,但是不能够干预微观经济的东西。有人说市场化过了头了,因此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控。我们的要素市场到位了吗?我们的行政垄断行业打破了吗?还没有,还需要加强市场化的改革。现在我们总体上说不是市场化过了头,而是市场化还不足的问题。所以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

近些年来,尽管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滞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竞争主体的角色。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无序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现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政府竞争的影子。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的微观层面,就难以站在全局的立场上实行全面统筹,就难免会削弱其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甚至导致某些管理职能的扭曲。

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是市场不足呢?还是市场失灵呢?我认为,主要还是市场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摆正。主要表现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来应由市场或企业管的事情,本来应该当“裁判员”的,它去当了“运动员”。二是“缺位”。政府本来应当有服务功能,搞好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什么权,也没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审批,因为有权也有利。三是“错位”。扩大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理应是政府的职责,但有的政府部门却分片包干企业,直接管理企业的下岗分流,至于投资主体错位的现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让位”。市场和企业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应该让位于市场。总之,要牢固树立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人,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树立群众的主体地位,树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这样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转变职能,百姓就会有更大更多的创新空间。虽然部分审批还有必要,但大量的审批应撤除,让市场去调整,让群众去创业。而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有随意性,要成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

四、如何正确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我感觉到有三点值得我们研究:一种说法,“目前进行的宏观调控,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X次调控”,把宏观调控作为一种运动,好像除了这几次以外其他时间就没有什么宏观调控了;另一种看法,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砍项目,就是刹车;还有一种,把宏观调控跟改革对立起来的,好像要宏观调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觉得以上三种都是对宏观调控的一种误解。首先,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因此不应该把它和改革对立起来。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来深化改革,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调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观调控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不断进行的,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突击运动,靠行政手段为主的运动是不能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的。第三,宏观调控不能搞一刀切,经济运行中有投资过热的领域,也有不热的领域,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抑制的就抑制,该发展的就发展,该紧的地方紧,该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刹车,不搞一刀切,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要从源头上来改善政府宏观调控的水平。源头上就是我们原来讲的对市场经济的含义,应当与时俱进,原来的提法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这样,把国家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好像配置资源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好像资源配置在政府作用下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不是资源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完善宏观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要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尽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是当前和今后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传统的行政方式进行调控所起的作用不会很大。二是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主要是总需求膨胀的倾向,现在已经让位给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供给过剩倾向。这就是说宏观调控的背景和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控方式必应发生变化。三是依靠行政审批制度和管制来加强宏观调控,容易造成权钱交易,容易抬高企业的准入门槛,造成某些行业的人为垄断,提高某些行业的利润。管制越严,利润越高,地方的积极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发展成本。因此,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限于经济范畴,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实现社会公正、制度文明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都将成为发展的重要内涵。因此,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企业和老百姓才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应该是创造环境的主体。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主要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才能真正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决策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高度集中的弊端虽然被认识,但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影响深远。而科学决策和执行存在多种约束条件,如信息对称与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决策目标是多重还是“单一”的、长期决策还是短期决策等等,不解决约束条件问题,很可能大事办不成,负面影响不小。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散决策,政府存在很强的“集中偏好”,就难于根据走向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切实转变职能,反而会把不适当的决策“强加”给市场,甚至代替市场选择。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要充分认识转轨时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殊性。政府与市场必须分野,但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相比,转轨国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发展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对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释和处理好转轨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转轨国家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远不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基本“定型”,而是一个市场关系逐步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互动过程。但只要走向市场经济,就必须确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地位,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这个历史背景下,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是必然的。现实中的诸多矛盾更主要的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所致,并非所谓的市场机制“缺陷”。“权钱交易”和公共领域的“缺失”恰恰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是市场“边界”不清的结果,不能作为指责市场经济或市场机制的依据。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究竟是强化政府职能转变,让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更充分地发挥基础作用,还是强化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力,这是根本方向问题。这个问题搞不清或方向反了,不仅无法最终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新体制,而且会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和稳定形成重大障碍。

总之,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好的市场经济”一定是与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相联系;经济体制改革要顺利推进,必须加快政府改革。在当下中国,政府改革尤其具有特殊意义--它既联接经济体制改革,又联接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处于改革的中心环节。以政府改革为突破口,可以带动全面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

阿里被罚182亿!互联网反垄断动真格意味着什么?

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于其2019年中国境内4557.12亿元销售额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182.28亿元大概是阿里巴巴2020年四季度净利润1/3,相当于一个月白干了。这个被称为“互联网垄断第一枪”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阿里第一时间回应,“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 社会 责任。”态度端正,“立正挨打”。

在《致客户和公众的一封信》中,阿里表示“今天是阿里巴巴集团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天,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直面问题,锐意革新。”2021年4月10日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意义也非同寻常。

182.28亿元的巨额罚单,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格局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1、涉嫌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不只是阿里巴巴,多家头部互联网公司面临类似监管压力,182.28亿元是开始,却不是结束;

2、互联网巨头的“流量围墙”将会逐步打开,行业创新和竞争环境变得更好,对于老二、创新和腰部公司是利好,如京东、拼多多、唯品会;

3、阿里巴巴的不确定性骤减。上周,查理·芒格旗下的Daily Journal Corp公司披露增持阿里巴巴的股份。截至3月底,该公司通过美国存托凭证(ADR)累积的阿里巴巴持股约3750万美元。

4月8日,唯品会、京东、美团、饿了么、每日优鲜、盒马鲜生、携程、去哪儿网、如祺出行、滴滴出行等10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在广州签署《平台企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承诺书》,承诺不会采用大数据杀熟手段。

山雨欲来风满楼,互联网行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决心与力度,比此前各界想象的要大。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只不过因为互联网是新生事物,而对新生事物相关部门一直采取的是先包容支持、再引导发展、最后再逐步加强监管的思路,因此,虽然《反垄断法》早在2008年就已实施,却一直未曾在互联网行业具体应用。

这一次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182.28亿的巨额罚款,表明互联网反垄断动了真格。去年底高层会议上 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一周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了这一重要工作,要求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接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查处多起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182.28亿元的巨额罚单不是结束,互联网反垄断只会越来越严,互联网企业接下来都要更加谨慎,以避免触及红线。

互联网行业到底是否存在垄断?有一位互联网学者曾在2013年撰文指出《互联网不需要反垄断》应该说代表了部分人的心态。有一位互联网大佬曾在演讲中说过,互联网行业不存在真正的垄断,其逻辑是: 就算今天一家独大,但互联网创新太快了,市场、用户、需求、技术和模式都在变化,一定很快会有新玩家冒出来甚至短时间将老巨头干趴下。

确实,在人们认为阿里与京东共享电商的天下时,拼多多冒了出来;腾讯在内容领域无敌时,张一鸣跳出来了;出行市场滴滴合并快的后,哈罗、曹操们又陆续冒出来了;共享充电宝市场“三电一兽”掌控市场局势时,搜电凭借代理模式成为黑马……

然而,垄断这个事情说的并不是不同时间的竞争,因为如果要看不同时间,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真正垄断,任何公司都会面临新的对手,只看其出现的时间有多长。垄断最本质的特性就是限制竞争,其反面是充分竞争,照此来看,互联网行业是十分容易形成垄断的。

第一个是技术决定的。

基于连接能力,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中心化、规模化与可复制能力,互联网企业可以快速地在不同区域甚至不同国家铺开业务。基于此,很多互联网巨头只用数年时间就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主导地位,在欧盟收到巨额罚单的互联网巨头不止一家。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相对保守,但在中国市场却普遍形成了强大的市场主导能力。

2014年我在《脉脉困境之启示:“技术垄断”猛于虎》一文中曾提出过一个概念,叫做“技术垄断”。当时很多平台间互相封杀成为风气,A平台用户不能正常访问B平台链接是常态,我认为这是通过技术手段形成的“垄断”的后果。

当平台拥有用户和流量之后,便可以单方面制定规则,有的规则完全成为牟取暴利或者打击对手的工具,比如大数据杀数。做到这些,正是靠着基于技术手段的技术垄断。行政垄断依靠政策管控而成,但一般相关部门会通过强制分拆鼓励竞争,比如运营商被分拆为三大运营商互相竞争,两桶油之间有些许竞争。市场垄断则是企业依靠业务能力形成,有正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相比行政和市场垄断,技术垄断更加隐蔽和难以判断,现在都成为反垄断范围。

第二个是模式决定的。

互联网的核心成本是什么?大头是服务器/带宽等硬性支出,以及研发/产品/运营/市场/内容等人力成本。互联网平台规模不断变大,这些成本就可以无限降低或者说不断被均摊,形成所谓的规模效应,最终又会形成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也被解读成“平台效应”。

近年来互联网巨头不甘于只在自身赛道形成平台效应,而是要将触角延伸到不同领域做开放生态,来放大规模效应,形成更大的平台效应。2011年王兴曾有一个著名的说法,叫做“开放是为了更大更持久的垄断。”现在看来,真的是洞若观火。

互联网平台越大越赚钱,互联网行业最近几年就流行了一种新玩法:合并。合并的第一步,是补贴大战,起点是共享出行。巨头先用资本去扶持代理人打补贴大战,快速培育市场后再让代理人合并,短时间即可在细分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再通过别的手段对前期的资本投入进行回笼。后来,补贴大战后来又陆续延伸到外卖平台、共享单车甚至卖菜等诸多领域。

2015年在《互联网很好,却正在变坏》一文,我指出,补贴大战的本质就是 “倾销”。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互联网地区”正在向“传统地区”倾销其产品,通过贴钱快速抢占市场形成一定程度或者绝对的垄断。互联网玩家们说我们不会“羊毛出在羊身上”,而是“羊毛出在猪身上”,问题是猪是谁在养?看看过去相关的合并案例,有多少应用或者说服务最初是免费的很爽,后来用户却苦不堪言?

现在,补贴+合并这种扩张模式正在被严加监管。

第三个是资本决定的。

每一个互联网企业,每一位互联网企业家都不想垄断,甚至到现在都不会认为自己有真正的垄断。确实,在任何细分市场,我们都能够给巨头找到至少一个对手(这个对手可能不太值得一提)。就算没有这样的对手,巨头之间的战火也从未曾消停过。但是,我们从是否充分竞争这样的角度来看,或者说我们从是否有二选一、是否有封杀、是否有定价权、是否有大数据杀熟、是否有套路销售这样的行为来看,垄断行为确实是在部分互联网行业存在的。

当年想要屠龙的少年是如何变成恶龙的?答案是资本。

资本天然是要扩张的,对企业的要求就是要不断增长,就算有疫情这样的黑天鹅事件,企业都要努力证明自己的增长能力,大公司比创业公司更拼,且很多大公司还有诸如“Always Day One”(永远创业)这样的企业文化。

互联网企业对增长要求又是最高的。在资本市场,互联网企业的市盈率一直都是相对最高的,小米当年上市时,雷军强调小米=苹果 x 腾讯,就是要强化互联网属性,以提高市值。现在互联网巨头市盈率大概是40倍左右,如果不增长理论上要40年才能赚回来投资的成本,资本青睐互联网巨头,自然不是因为等得起40年,而是看好其高增长能力——只要每年保持30%的复合增长率,14年企业业绩就可以增长40倍,而30%,是头部互联网巨头增长能力的及格线。

垄断,则是最快速最有效的增长方式。

移动时代,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程度有增无减。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结果显示,阿里巴巴的二选一等行为,集中发生在2015年后。2014年前后红包大战,接着移动支付等移动互联网应用全面普及。移动时代,互联网行业出现了更加明显的补贴大战、头部企业合并、流量封禁限制、二选一等竞争形式。

PC时代互联网整体是相对自由的,不同网站链接互相流通,因为整个互联网的内容体系就是基于超链接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内容的组织逻辑发生了根本变化,不再基于超链接互相连接,而是形成各自为阵的“超级内容平台”,用户在一个超级App内就能得到足够多的内容与服务。

正因为此,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很少听到什么“UV”“PV”,互联网企业关注的是活跃用户数与用户时长,要提高用户时长唯一的办法就是让用户留在自己平台。

每个巨头都在圈建自己的篱笆,建立自己的后花园,里面有用户,内容、服务与商家。因为有了篱笆,花园变得井然有序,然而却少了大自然中的斑驳陆离。更严重的后果是,当每个平台都能自行决定封禁什么、允许什么时,这种权力难免会成为打压对手、限制竞争、获取利益的手段,毕竟,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节操”。

有一句话说的很好: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道德是上限,法律才是下限。

当所有互联网巨头都圈建篱笆,当内容被限制在一个个孤岛里面的时候,当内容不再能在不同平台间最高效流动时,当内容与服务的连接成本变高时,移动互联网就不再具有“开放”特性。

因为开放,才能“互联互通”,这正是互联网的唯一底层精神。

从山雨欲来的互联网反垄断来看,接下来互联网巨头都将主动或被强制拆除花园的篱笆,从而走向真正的开放,促进公平竞争,支持行业创新。

2012年雪球创始人方三文在一个演讲中提出一个观点:老二非死不可,他认为“真正的互联网公司一定是垄断的,垄断带来的结果就是老二没有前途,非死不可。投资者要投资老二非死不可的行业里的老大,所以互联网公司最适合价值投资。”后来他写了本书就叫《老二 非死不可!》,论述价值投资理念。

确实一直以来好的互联网公司都具有事实上的垄断能力,规模大,高度集中,连竞争都不想玩了,要玩“无限 游戏 ”。

长期来看,如果真的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又有多少企业可以一往无前呢?恐怕在下一个颠覆者出现时,早已老态龙钟,无力应对了吧。随着反垄断的强化,“老二 非死不可!”在互联网行业将不会再成立。老二们将会迎来更好的生存空间,这对市场,对用户,对巨头自身来说,都是好事。

就像阿里巴巴在公开信中说“今天,平台经济发展进入全新阶段,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到 社会 经济的方方面面。时代和 社会 对平台企业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深刻认识到平台企业在国家经济 社会 发展中的责任。同时我们会牢记,平台的价值是整合、分享资源,是通过帮助他人成功而取得成功,是不断为 社会 创造价值而实现自我价值。”

“时代和 社会 对平台企业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这值得每一家头部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反复琢磨。

反垄断法规制的有几种垄断行为?这几种垄断行为分别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据介绍,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垄断的种类及表现形式是什么?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1.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5.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6.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1.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2.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

(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1.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部门,如银行和保险业等;某些自然资源开采业,如石油、煤炭等;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产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科研领域。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垄断行为的豁免。如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经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

2.非法垄断:是指除合法垄断之外,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应该注意的是,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合法垄断也有可能发展为非法垄断。例如,上述公用事业属于合法垄断,而一旦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会

发展为非法垄断。此外,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是合法垄断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可能被认定为需要适度竞争,从而应防止非法垄断。如过去被笼统认定为需要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现有人认为仅能在网络设施上允许垄断,而在经营上则应建立竞争结构。又如,银行和保险业,随着向社会资本开放,必将引入竞争,非法垄断应受规制。

(四)依产生的原因划分

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垄断。

1.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限制竞争两种形式。

2.自然垄断:产生于某一产品或服务由一个厂商提供比多个厂商共同提供产品或服务成本低的情形,我国的电力、电信、铁路、供气等行业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自然垄断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权力推动,也可以说自然垄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垄断。

3.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事业,许多国家都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实行中央政府专营,例如,邮政、枪支弹药、黄金等产品与服务。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国家也可能对特定领域实行专营,例如中国古代的“盐铁专卖”,现代的烟草专卖等。

4.权利垄断:是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垄断,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其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参与竞争的合法权利。

5.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联合、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等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权利垄断属于合法垄断,而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属于非法垄断。

(五)依市场结构划分

依据市场结构的情况,可以将经济性垄断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1.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进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简言之,在该行业,只有一家企业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竞争。独占垄断也被称为完全垄断。

2.寡头垄断: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都能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过,这些企业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

3.联合垄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通过明示、默示限制竞争协议或共同一致的行为,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生产或销售。它是垄断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

垄断对社会的优缺点是什么?

一、垄断的优点

1、规模经济:这是垄断的一大理由,由于垄断导致独家经营,所以规模大,能够达到MES(最低效率规模),从而可以低成本生产。这个对社会也有好处。

2、创新能力强。由于垄断所以创新的收益不会被别人抢走(有具体的模型分析),而且垄断厂商有钱投入创新科研,所以垄断场上创新能力更强。(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因为没有考虑其他因素)

3、垄断厂商因为垄断地位可以获取高的利润。利润的来源在于差别定价、限产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

4、垄断厂商工作相对轻松。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竞争,所以铁路行业职工、***压力较小,不必担心市场被抢,业绩下滑。所以管理层、员工都轻松。(X非效率的产生原因)

5、高收入,因为高利润,所以工资都很高。

二、垄断的缺点

1、垄断拉高成本,降低竞争力。

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与决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

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

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

投资不足、就业下降,消费相对疲软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之中的主要问题。有专家指出,造成中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

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

3、垄断滋生腐败毒瘤

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

扩展资料: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百度百科-垄断

反垄断法的意义是什么?

如下:

反垄断法的现实意义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禁止卡特尔,即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聚集在一起,共同对付消费者;

二、控制企业合并;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四、禁止行政垄断等。

社会主义国家原有的行政垄断对经济发展有什么负面影响

一、社会主义国家原有的行政垄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比经济垄断所带来的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

从本质上来讲是用行政权力抹煞自由竞争的精神,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理念相悖,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垄断。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开放,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发市场的形成。

被保护部门和地区,为了争取一个“正当的合法竞争”,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提高竞争能力,而是将大量费用用于行贿,以取得相关部门的庇护,是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严重的社会腐败问题。对于垄断部门的低效率和寻租问题,国外学者早有论述和分析。

二、反行政垄断的政策建议

对于行政垄断,深化改革,加以破除。因为行政垄断的本质在于政府和企业联手利用行政力量占据市场,所以应该实行政企分开,让企业自己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由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来选择企业,就成为打破行政垄断的关键。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我国目前审批制度几乎涉及到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各个方面,要想垄断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为民服务,应该减少审批的范围,简化审批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在审批过程中能够更多考虑公众的利益,例如增加听证会等,因为自然垄断行业很多关系到人民的基本生活。

2、改变激励机制,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应该是社会的服务部门,代表公众利益。而我国中央政府以经济发展作为地方政府好坏的评判标准,使得地方政府单方面追求经济发展,甚至把自己当成了经济建设者,弱化了自己的公共服务职能。因此,政府应该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激励机制也应该从政府的公共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体系以及投资环境改善等方面衡量地方政府。

3、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是行政垄断的微观基础,政府控制和分割市场正是通过国有企业。因此,培育国有企业竞争力,把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是政企分离必不可少的环节。首先在投资权上,应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即在某一具体企业内部实行混合所有制,并逐步加大公众资本的比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能,加快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

4、设立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

虽然国内存在多种形式的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但是存在很多弊端。

首先,法律、法规分散,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列举以及规范、处罚仍不完整,没有足够的权威性。

其次,缺乏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现在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这个部门本身就是政府部门,在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受到政府的牵制,若对造成行政垄断的政府部门进行规制,独立性和权威性显然是不够的,执法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如果要使出台的反垄断法有其意义,应该在以上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增强立法的有效性和执法的独立性。从而能真正让某些官员明白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提高其反垄断意识,以正确的方式参与到经济建设中来。

什么是自然垄断,西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趋势与原因是什么(政府+企业运作 是什么模式)

好了,今天关于行政垄断是什么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行政垄断是什么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行政垄断是什么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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