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常用的国际惯例有哪些(为什么一般贸易货款的托收都是跟单托收?)
1.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URC522: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3.URR525: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I4.SP98: 备用信用证惯...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包括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包括的话题。
国际结算中常用的国际惯例有哪些
1.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URC522: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3.URR525: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I4.SP98: 备用信用证惯例
5.ISBP: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6.国际保理通则
为什么一般贸易货款的托收都是跟单托收?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为什么一般贸易货kuan的托收都是跟单托收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国际贸易支付的实践,货kuan的支付一般都是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进行。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kuan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统一规则》规定委托人(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应载明是付kuan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否则银行按付kuan交单处理。 按照付kuan交单的方式,付kuan人(买方)在向代收行支付了货kuan或其他票据金额后才能取得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而承兑交单系指付kuan人(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获得装运单据,于汇票到期ri再付kuan。 在付kuan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方式中,承兑交单对卖方的风险更大,卖方甚至可能钱货两空。这些风险是:买方虽有偿付能力,但不讲信用拒不付kuan;买方于到期ri或之前被宣告破产或开始破产程序;买方出售货物后携kuan潜逃,不知下落;即使货物的所有权尚在买方手中,但卖方需要对他提起诉讼,从而冒败诉和增加额外费用的风险。在付kuan交单时,如果买方不付kuan,至少卖方手中还掌握着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等票据,可以通过处理货物减少损失。
跟单托收项下单据
一、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 《托收统一规则》的应用
(1)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条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条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2)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3) 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第二条 托收的定义
就本条而言:
(1) 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2)款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
a.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
b.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
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2) 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 跟单托收是指:
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条 托收的关系人
(1) 就本条款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有:
a.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有关人;
b.寄单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c.代收行即除寄单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
托收统一规则的简称是?
《URC522》。《托收统一规则》现行版本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被许多国家的银行采纳,并据以处理托收业务中各方的纠纷和争议,期简称为《URC522》,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今天关于“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包括”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