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方面有什么规定(新婚姻法有规定,关于房子的这几个事情,你清楚了吗)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需要去办理公证。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5、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无疑是保护"富二代"的一种做法。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方面有什么规定拓展阅读
新婚姻法有规定,关于房子的这几个事情,你清楚了吗
最近新婚姻法颁布了关于房子方面的几个规定,可能我们很多朋友还不是很清楚,这里真的有必要跟大家沟通沟通,让大家了解一下。
第一就是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子,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虽然写的是子女或子女夫妻的名字,但是子女离婚,房子依然是属于父母的,不能参与到离婚的诉求里面,离婚不能分割房子。这就杜绝了男女双方恶意离婚分家产的这个事情,虽然房子可能是写的夫妇的名字,但是实际上房子是父母出钱购买装修给子女的婚房,至于离婚小夫妻是没有权力分割房产,那以后有了法律依据,婚姻法里面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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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买入的房子,登记在男女任何一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离婚的话,这个房子属于登记人,不会参与到离婚分割的财产里面,所以在婚前夫妻双方共同置业的,就应当写夫妻双方的名字,而不是仅仅写某一方的名字,那样离婚的话,可能会引起很多麻烦,而且你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婚前个人买的房子,属于个人的财产,婚后房产升值了,如果离婚的话,是属于个人所有,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还款的话,这个应该酌情处理,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共同买的房子,如果房产证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房子如果要出售的话,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就可以出售。
当然,婚姻是大事,离婚需谨慎,曾经是同床共枕的人,请不要互相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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