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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精斑流程是什么(司法鉴定常见14个问题解答(附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一、精斑、精液采样方法:第一种安全套内的精液,用两根干净棉签沾取精液后,在室温下自然晾干即可。第二种易携带物品上的精斑,应整体提取。如内衣、内裤、被单、毛毯、车...

一、精斑、精液采样方法:第一种安全套内的精液,用两根干净棉签沾取精液后,在室温下自然晾干即可。第二种易携带物品上的精斑,...更多司法鉴定精斑流程是什么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司法鉴定精斑流程是什么(司法鉴定常见14个问题解答(附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一、精斑、精液采样方法:

第一种安全套内的精液,用两根干净棉签沾取精液后,在室温下自然晾干即可。

第二种易携带物品上的精斑,应整体提取。如内衣、内裤、被单、毛毯、车座、睡衣等。

第三种不易携带物品上的精斑,应提取附着检材。可使用纯净水浸湿的棉签擦拭物体上的精斑,然后将棉签自然晾干即可。

第四种特殊的情况,可用剪切、刮削、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

注意事项:精斑干燥保存1个月是没有问题的。但洗涤之后,所有的精斑都无法鉴定。此外,应避免检材的污染。

二、司法鉴定流程

1、鉴定受理;

2、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3、核对委托人(代理身份);

4、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正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职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提供的委托书是否签字或盖章。

5、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形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6、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

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换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

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7、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员审批

8、审批——有主人或者指定的人员负责

9、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10、审查鉴定材料

11、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设计鉴定时限、鉴定事项、指定鉴定人、承办人和鉴定费等事项)。

12、若决定受理,则交由承办的鉴定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收取鉴定费用→办理受理登记手续;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决定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材料内容→收取鉴定委托材料;议案《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3)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退还鉴定材料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司法鉴定精斑流程是什么拓展阅读

司法鉴定精斑流程是什么(司法鉴定常见14个问题解答(附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司法鉴定常见14个问题解答(附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来源: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作者:华碧司法鉴定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司法鉴定常见14个问题解答

(附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司法鉴定有哪几种类别?

司法鉴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法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含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类鉴定(含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计算机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税务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税务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对涉及诉讼的纳税数额等有关税收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农业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农业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生物科学、农业科学等专业知识对涉及诉讼的农业专门技术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包括弹头、弹壳、弹孔、着弹点、附着物及枪支发射后的特有痕迹。根据弹痕和火药痕迹可以判断射击的距离和方向。根据弹头、弹壳痕迹可以判断枪支种类和认定发射的枪支。根据射击痕迹、弹头、弹壳分布的位置,可以判断罪犯在作案现场的活动情况。

3、司法鉴定有哪些技术规范?

司法部部颁技术规范已颁布74项,其中8项在2016年作了修订。专业范围涵盖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化、法医物证、司法精神病、道路交通、文件检验、声像鉴定、微量物证等专业。

司法部联合其他部门颁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4、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司法鉴定?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法确定时,可以做司法鉴定。如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险理赔机构、工伤保险等部门就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请求。

5、怎么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机构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指定。法院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指定鉴定机构。

二、协商。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一家鉴定机构。

三、摇号。双方经协商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未达成一致,通过摇号随机确定。

能够做司法鉴定的机构,可致电当地12348,也可以到当地司法行政网查询。

6、做司法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下面是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1)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伤病关系等),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2)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

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复印件。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X片、MRI片、CT片等)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如肌电图、脑电图、视听觉电生理等)。

(5)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6)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7)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

7、损伤后多久可以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颅脑外伤为伤后六个月;眼外伤为伤后六个月,但眼球摘除者除外;听力损伤为伤后六个月;瘢痕为伤后六个月;骨折保守治疗为伤后六个月,内固定手术者,待内固定取出后;神经肌腱损伤的为伤后六个月;其他详见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8、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9、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10、司法鉴定做完后,司法鉴定意见应该给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如有两个委托方,应分别各发送2份司法鉴定文书。

11、司法鉴定如何收费?

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有关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根据2015年4月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后,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不再制定出台新的收费管理规定,由各地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具体为[北京] [天津] [山西] [山东] [辽宁] [吉林] [湖北] [湖南] [贵州] [安徽][上海] [河南] [浙江] [福建] [海南] [江苏] [黑龙江] [四川] [宁夏] [甘肃] [青海] [内蒙古]等,因此现有司法鉴定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可去当地司法厅网站自行查询。

12、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满时,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询问,由司法鉴定机构给予解释和说明;在诉讼阶段的,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或者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否已经废止?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在其废止的国家标准中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该公告的发布,代表着在中国实施15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道标》)正式废止。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适用的鉴定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4、什么是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作用?

亲子鉴定,是采用医学、遗传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现代化DNA检测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同时,还可对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以及家族的近亲和远亲的亲缘关系等进行鉴定。

亲子鉴定的作用,除了常见的亲子关系认定,亲子鉴定还可以用于移民办理、申办户籍、确认收养、财产/遗产继承、抚养费用、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离婚案中孩子的监护权/管权、寻亲、强奸案件中小孩或胎儿生父认定,同一认定等司法用途。

做亲子鉴定,当事人都需要提供哪些东西呢?所有人体有核细胞都可以用来进行DNA亲子鉴定,其中,最常用的样本是血液、血痕、口腔拭子等,其他检材如带毛囊的毛发、怀孕期间的胎儿羊水、胎儿绒毛、人体的精斑、混合斑、肌肉、牙齿、指甲、骨骼等,也都可以采集用于DNA亲子鉴定。







司法鉴定精斑流程是什么(司法鉴定常见14个问题解答(附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 赵庸,卢建斌,张雪峰。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 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2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GA/T 976-2012《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数据存储原理,结合电子数据取证、鉴定实践而制定,为电子数据复制设备的功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提供科学、规范、 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数据复制设备的功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以及使用电子数据复制设备进行操作的步骤。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复制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存储的数据的软件和硬件设备的检测。

2术语和定义

2.1

源存储介质 source data storage

存储原始数据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2.2

目标存储介质 target data storage

存储目标对象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2.3

逐比特复制bit-stream duplicate

将数据的每个比特位准确复制到目标存储介质中。

注: 逐比特复制的对象可以是数据文件、磁盘分区、整个磁盘等。

2.4

目标对象 target object

从源存储介质复制获得的数据存储对象,包括镜像文件、柱面对齐备份和柱面非对齐备份。

2.5

镜像文件 image file

从源存储介质复制生成的一个或一组文件,从该文件或文件组中存储的数据可重新创建源存储介质存储的数据比特流。本规范所称镜像文件中的比特位是指从镜像文件重新创建获得的数据比特流中的比特位。

2.6

柱面对齐备份 cylinder aligned copy

将源存储介质数据逐比特复制到目标存储介质中,并对文件系统分区表和启动扇区做出适当调整,使分区的第一个扇区与磁盘柱面边界对齐,并对调整所增加的扇区进行合理填充获得的数据存储对象。

2.7

柱面非对齐备份 cylinder unaligned copy

将源存储介质数据逐比特复制到目标存储介质中,并且不调整文件系统分区表和分区启动扇区获得的数据存储对象。

2.8

复制设备 duplication device

读取源存储介质存储的数据并复制到目标对象的软件或硬件设备。

2.9

合理填充 benign fill

在数据复制过程中,当源存储介质特定数据存储区域无法读取或目标存储介质存在剩余数据存储区域时,向目标存储介质对应的数据存储区域填充不会与其他数据混淆的数据。

示例 : 比如填充常数0 或“ This data is not from the source data storage”等明显标识该数据不是来自源存储介质的文本。

2.10

可见数据扇区 visible data sector

源存储介质中位于可用分区之内的扇区。

2.11

隐藏数据扇区 hidden data sector

源存储介质中位于可用分区之外的扇区。

2.12

损坏扇区 bad sector

由于物理损坏等原因,无法读取其存储的数据的扇区。

2.13

未解决错误 unresolved error

复制设备向源存储介质或目标存储介质发出指令时存储介质返回失败或错误状态码,如果复制设备通过重发指令或改为执行其他指令仍然无法完成其所要实现的目标或仍然返回失败或错误状态码,则称发生的错误为未解决错误。

3要求

3.1 接口可用性要求

电子数据复制设备应能使用其支持的所有接口复制数据。

3.2 目标对象要求

复制设备应生成镜像文件、柱面对齐备份或柱面非对齐备份。

3.3 复制完整性要求

对于源存储介质所有可见数据扇区和隐藏数据扇区中的任一比特位,复制设备生成的目标对象中都可获得与其相对应的比特位。

3.4 复制准确性要求

如果源存储介质中的比特位可读取,复制设备生成的目标对象中的比特位与对应的源存储介质中的比特位数值应一致。

3.5 错误处理要求

a) 如果从源存储介质读取数据发生未解决错误,复制设备应告知用户发生的错误类型和位置;

b) 如果向目标对象写入数据发生未解决错误,复制设备应告知用户发生错误;

c) 如果源存储介质中存在损坏扇区,复制设备生成的目标对象中对应的比特位应被合理填充。

3.6 存储空间不匹配处理要求

3.6.1 存储空间不足处理要求

a) 如果目标存储介质存储空间不足,复制设备应告知用户;

b) 如果目标对象为镜像文件,且复制设备支持切换目标存储介质,复制设备应提示用户切换目标存储介质,并在目标存储介质切换后在新的目标存储介质上继续写入镜像文件。

3.6.2 存储空间过剩处理要求

如果目标对象为柱面非对齐备份,且数据复制后目标存储介质存在剩余存储空间,复制设备应保留剩余存储空间的数据不变或对剩余存储空间进行合理填充。

3.7 写保护要求

复制设备应在自带写保护功能或使用写保护设备保护源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复制数据。

3.8 操作提示要求

3.8.1 风险提示要求

如果用户坚持在已知错误情况下复制,复制完成设备应告知相应风险。

3.8.2 标识要求

复制设备应有明确的标识区分源存储介质和目标存储介质。

3.8.3 状态显示要求

复制设备应能显示当前的操作状态、复制速度、操作进度等信息。

3.8.4 中断操作要求

如果复制设备正在执行使用者设置的某一类操作时,使用者因某些原因需要中止当前的操作,复制设备应允许使用者执行中断操作。

4检测步骤

4.1 检测要求

检测要求如下:

a) 对于复制设备支持的所有访问接口,均应分别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逐一检测;

b) 对于复制设备支持的所有目标对象,均应分别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逐一检测。

4.2 对于复制设备支持的所有目标对象,均应分别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逐一检测。

4.2.1 对于目标对象为柱面非对齐备份的,按照以下步骤检测:

a) 准备两个型号相同、存储容量相同、不存在损坏扇区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分别记为 A 和 B;

b) 在 A 上随机写入任意数据后进行分区,并使 A 上存在隐藏数据扇区;

c) 使用复制设备将 A 复制到 B 上;

d) 计算 A 和 B 上存储的所有数据的校验值,比较校验值,如果一致,则判定符合复制完整性要求和复制准确性要求,否则判定不符合复制完整性要求和复制准确性要求。

注: 校验值可以是MD5、 SHA-1、 SHA-256等。

4.2.2 对于目标对象为镜像文件的,按照以下步骤检测:

a) 准备两个型号相同、存储容量相同、不存在损坏扇区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分别记为 A 和 B;

b) 准备一个存储容量大于A 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记为 C;

c) 在 A 上随机写入任意数据后进行分区,并使 A 上存在隐藏数据扇区;

d) 使用复制设备将 A 复制生成镜像文件存储到 C 上;

e) 从镜像文件重新创建源存储介质的比特流并写入到 B 上;

f) 计算 A 和 B 上存储的所有数据的校验值,如果校验值一致,则判定符合复制完整性要求和复制准确性要求,否则判定不符合复制完整性要求和复制准确性要求。

4.3 错误处理要求的检测

a) 准备两个存在损坏扇区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其中存储容量较小的记为 A,存储容量较大的记为 B;

b) 准备与 A 型号相同、存储容量相同、不存在损坏扇区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记为 C;

c) 使用复制设备将 A 中的数据复制到 B 上,并使复制过程中 A 的损坏扇区被读取, B 的损坏扇区被写入;

d) 检查复制设备是否报告A 的损坏扇区读取错误和错误位置,如果未报告错误和错误位置,则判定不符合错误处理要求;

e) 检查复制设备是否报告B 的损坏扇区写入错误,如果未报告错误,则判定不符合错误处理要求;

f) 对于目标对象为柱面非对齐备份的,检查 B 中与 A 损坏扇区对应的扇区是否得到合理填充,如果未得到合理填充则判定不符合错误处理要求;

g) 对于目标对象为镜像文件的,从镜像文件重新创建源存储介质的比特流并写入到 C 中,检查 C中与 A 损坏扇区对应的扇区是否得到合理填充,如果未得到合理填充,则判定不符合错误处

理要求;

h) 如果上述检测未判定不符合错误处理要求的,则判定符合错误处理要求。

4.4 存储空间不匹配处理要求的检测

4.4.1 存储空间不足处理要求的检测

检测方法为:

a) 准备两个存储容量不同、不存在损坏扇区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其中存储容量较大的记为 A,存储容量较小的记为 B;

b) 对于目标对象为镜像文件的,准备存储容量大于 A 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记为 C,准备型号和存储容量与 A 相同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记为 D;

c) 将 A 分为两个分区,假定第一个分区起始扇区至第二个分区起始扇区的长度为 N 个扇区,保证 B 的存储空间大于N 个扇区;

d) 使用复制设备将 A 复制到 B 上;

e) 检查复制设备是否报告目标存储空间不足;

f) 计算 B 上存储的所有数据的校验值和 A 从第一个物理扇区开始,存储空间大小与 B 相同的所有扇区的校验值,比较两个校验值是否一致;

g) 对于目标对象为镜像文件的,检查复制设备是否提示用户切换目标存储介质。如果提示用户切换目标存储介质,则切换到 C。在复制完成过后,从镜像文件重新创建 A 的比特流并写入到 D中。计算 A 和 D 上存储的所有数据的校验值,比较两个校验值是否一致;

h) 对于复制过程中未提示用户目标存储空间不足或校验值不一致的,判定不符合存储空间不足处理要求,否则判定符合存储空间不足处理要求。

4.4.2 存储空间过剩处理要求的检测

检测方法为:

a) 准备两个存储容量不同、不存在损坏扇区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存储容量较小的记为 A,存储容量较大的记为 B。假定 A 的扇区总数为 N, B 的扇区总数为 M;

b) 计算 B 的第 N+1 个扇区到最后一个扇区所保存的数据的校验值;

c) 使用复制设备将 A 复制到 B 上;

d) 检查 B 的第 N+1 个扇区至最后一个扇区是否得到合理填充,如果得到合理填充,则判定符合存储空间过剩处理要求;如果未得到合理填充,计算 B 的第 N+1 个扇区至最后一个扇区所保存的数据的校验值,如果校验值与数据复制前计算获得的校验值不一致,则判定不符合存储空间过剩处理要求,否则判定符合存储空间过剩处理要求。

注: 对目标对象为镜像文件的,可不检测存储空间过剩处理要求。

4.5 写保护要求的检测

a) 准备两个型号相同、 存储容量相同、不存在损坏扇区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分别记为 A 和 B;

b) 在 A 上随机写入任意数据;

c) 计算 A 上存储的所有数据的校验值;

d) 使用复制设备将 A 复制到 B 上;

e) 重新计算 A 上存储的所有数据的校验值,比较校验值,如果一致,则判定符合写保护要求,否则判定不符合写保护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鉴定精斑流程是什么(司法鉴定常见14个问题解答(附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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