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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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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提出时间规定如何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更多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一、司法鉴定提出时间规定如何

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重新提出司法鉴定时间

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民诉法》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四、司法鉴定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吗

(1)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且该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张权益过程中,确需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3)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应填写《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法律援助机构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诉讼中确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依规定提出申请。诉讼程序中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在当地的,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依照前款办理。

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2)申请鉴定的事项符合司法鉴定受理案件条件,且能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

(3)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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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拓展阅读

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一、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物证鉴定的一种,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业内称为“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随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的纸张是同一张纸,有的甚至要求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否受法律认可?有没有其他鉴定方式?

首先,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时,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因此,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才能被认可。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属于法院审理范畴。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等会对鉴定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产生一定影响。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会先把资质发给咨询人,为的也是让对方了解自己是具备资格且拥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

实务中,许多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中明确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其鉴定报告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即便是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这种差异性也可能使法官无法采纳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但并不是任何鉴定方法都是科学的,有些方法是伪科学。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确保审判的公正。

鉴定方法不科学,可能产生错误的鉴定结果。例如,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无太大关联。这种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以及明示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可以鉴定什么时间的承诺,都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虽然部分问题已经能够解决,但精确度不高。

由于这项检验的高复杂性、高风险性,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外都在积极研究,但目前尚无公开公布的准确性研究成果。

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一样。

对每一种色料的时间鉴定,各个地方均有所长,甚至所依据的理论都不一样,更不用说检验方法。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虽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进行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或者是否同人同笔一次性书写完成。如不是,可看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仪器设备和显微镜可以看出是先捺印还是先写字,可以做朱墨时序鉴定。

3.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名,后来被人补上一些内容。

三、笔迹的形成时间无法准确鉴定,但为何印章的形成时间鉴定却能够被认可?

对于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主要可以根据以下特征:印章的坏损、磨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比较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

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两种方式的鉴定难度都很大,比较复杂,需要对每一个样本都去比对,时间也会比较长。

四、相关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自然人因纠纷无法解决时会通过诉讼维权,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审理,可能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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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于“友高律师”“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转载自“行政法实务参考”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

徐万佳

排版:王 俏

审核:

刘 畅

司法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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