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小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请举列几个)
您好!以下法条涉及的都是学校的权利义务。\x0d\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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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哪些权利?
您好!以下法条涉及的都是学校的权利义务。\x0d\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x0d\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x0d\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x0d\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x0d\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x0d\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x0d\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x0d\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x0d\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x0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x0d\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x0d\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x0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x0d\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x0d\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x0d\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x0d\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小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请举列几个
1、健康权。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心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 2、受教育权。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其学籍,否则就是争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在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也不能轻易行使停课或开除学籍的处罚手段。 3、 姓名权。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图省事用错别字代替学生名字中难写的字。 4、 隐私权,即学生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学生的隐私,更不得散布学生的隐私。 5、 休息权。学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期休息、按时上下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争夺学生休息的权利。 6、 著作权。学生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学生有权发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关作品不得由教师随意发表。如果引用或发表了学生的作品,不仅必须署上学生作者本人的姓名,还必须付给稿酬。 7、 发明权和专利权。学生有权进行发明创造,其发明创造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也可以享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8、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生在学校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不受教师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9、 批评建议权。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有权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这是学生应该享有民主权利之一。 10、 结社权。学生有权组织合法的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有权参加合法的群团组织。 11、社会公益权。学生作为社会成员,在学校里也享有社会公益权利。社会公益权包括享受社会公益利益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利。 12、 人格尊严权利。学生的人格不受侵犯,教师批评和处罚学生时,不得用污辱性手段损害学生的人格,如罚站、罚跑步、罚劳动等做法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权利的损害。 13、 生命权,学生在学校期间其生命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尊重,任何危害学生生命的行动和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14、 抗议权,学生的相关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抗议。其抗议权不受被抗议人的地位和年龄及身份的限制。 15、 投诉权。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进行投诉。这种投诉权包括诉讼权利。 16、 获得帮助权。学生在学校中遇到本身能力所无法解决的困难时,有权要求教师和学校提供帮助。 17、 通信权。学生有权与任何人进行通信,其通信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侵犯变种权利。 18、 言论自由权。学生所享有言论自由权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相同。学校和教师无权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权。 19、 公平权。学生有权要求获得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公平待遇。这种公平权不得受到歧视。 20、名誉权。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也享有名誉权,即使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教师也不能用污辱性语言或手段损害学生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校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
你好,
以下法条涉及的都是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法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权利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在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 有义务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
2、有义务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有义务维护国家、民族及学校的尊严;
4、有义务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和利益;
5、有义务缴纳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6、有义务承担本人经手的工作、文件签署、财务收支及言论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7、有义务承担因自己的过错、失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
8、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安全、隐私及财产;
9、有义务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
10 有义务保守学校保密、机密及绝密的文件、图文信息及谈话内容不外传;
11 有义务接受军事国防教育和训练;
12、有义务检举不正当的违法违纪行为;
13、有义务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教学进行年度评议;
学校的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
1、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组织学校管理人员、 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
2、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3、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4、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 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
好了,今天关于“学校的权利有哪些?”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学校的权利有哪些?”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