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论诈骗罪)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行为人构成遗弃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刑法第三章第261条冒充儿童”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行为人构成遗弃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论诈骗罪
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什么
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在上述法定刑内处罚。
刑法规定了400多种犯罪都有哪些
刑法罪名都有哪些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102)分裂国家罪(103·1)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武装叛乱、暴乱罪(104)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投敌叛变罪(108)叛逃罪(109)间谍罪(110)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资敌罪(112)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114)失火罪(115·2)决水罪(114·1)过失决水罪(115·2)爆炸罪(115·1)过失爆炸罪(115·2)投放危险物质罪(115.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破坏电力设备罪(118)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120)劫持航空器罪(121)劫持船只、汽车罪(1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3)丢失枪支不报罪(12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重大飞行事故罪(13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交通肇事罪(133)重大责任事故罪(13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危险物品肇事罪(13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生产、销售假药罪(141)生产、销售劣药罪(14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走私核材料罪(151·1)走私假币罪(151·1)走私文物罪(151·2)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1·3)走私*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15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走私固体废物罪(155.3)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15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16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罪(162·之一)妨害清算罪(162·之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16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169)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17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持有、使用假币罪(172)变造货币罪(17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高利转贷罪(17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8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186·1)违法发放贷款罪(186·2)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8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骗购外汇罪逃汇罪(190)洗钱罪(191)
华律网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192)贷款诈骗罪(193)票据诈骗罪(194·1)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信用证诈骗罪(195)信用卡诈骗罪(196)有价证券诈骗罪(197)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201)抗税罪(202)逃避追缴欠税罪(203)骗取出口退税罪(20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21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假冒专利罪(216)侵犯著作权罪(217)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侵犯商业秘密罪(219)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虚假广告罪(222)串通投标罪(223)合同诈骗罪(224)非法经营罪(225)强迫交易罪(226)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逃避商检罪(230)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232)过失致人死亡罪(233)故意伤害罪(234)过失致人重伤罪(235)强奸罪(236·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1)猥亵儿童罪(237·3)非法拘禁罪(238)绑架罪(239)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诬告陷害罪(243)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非法搜查罪(245)非法侵入住宅罪(245)侮辱罪(246)诽谤罪(246)刑讯逼供罪(247)暴力取证罪(247)虐待被监管人罪(24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侵犯通信自由罪(2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报复陷害罪(25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破坏选举罪(25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重婚罪(258)破坏军婚罪(259·1)虐待罪(260)遗弃罪(261)拐骗儿童罪(262)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263)盗窃罪(264)诈骗罪(266)抢夺罪(267·1)聚众哄抢罪(268)侵占罪(270)职务侵占罪(271·1)挪用资金罪(272·1)挪用特定款物罪(273)敲诈勒索罪(274)故意毁坏财物罪(275)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277)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招摇撞骗罪(27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聚众斗殴罪(292·1)寻衅滋事罪(293)组织、领导、发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4)传授犯罪方法罪(29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侮辱国旗、国徽罪(299)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2)聚众*乱罪(301·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乱罪(301·2)盗窃、侮辱尸体罪(302)赌博罪(30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30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妨害作证罪(307·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扰乱法庭秩序罪(309)窝藏、包庇罪(310)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1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破坏监管秩序罪(315)脱逃罪(316·1)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组织越狱罪(317·1)暴动越狱罪(317·2)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2)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骗取出境证件罪(31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偷越国(边)境罪(322)破坏界碑、界桩罪(323.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2)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倒卖文物罪(326)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32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1)强迫卖血罪(333·1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医疗事故罪(335)非法行医罪(336·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逃避动植物检疫罪(337)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2)非法狩宿罪(341.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非法采矿罪(343·1)破坏性采矿罪(343·2)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4)盗伐林木罪(345·1)滥伐林木罪(345·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非法持有毒品罪(348)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走私制毒物品罪(350·1)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强迫他人吸毒罪(353·2)容留他人吸毒罪(35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组织卖*罪(358·1)强迫卖*罪(358·2)协助组织卖*罪(358·3)引诱、容留、介绍卖*罪(359·1)引诱幼女卖*罪(359·2)传播性病罪(360·1)嫖宿幼女罪(360·2)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363·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秽书刊罪(363·2)传播*秽物品罪(364·1)组织播放*秽音像制品罪(364·2)组织*秽表演罪(36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75·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81)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382、271、183、287、394)挪用公款罪(384)受贿罪(385)单位受贿罪(387)行贿罪(389)对单位行贿罪(391)介绍贿赂罪(392)单位行贿罪(39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第九章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397)玩忽职守罪(397.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徇私枉法罪(399·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2·3)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环境监管失职罪(40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放纵走私罪(411)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商检失职罪(412·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421)隐瞒、谎报军情罪(422)拒传、假传军令罪(422)投降罪(423)战时临阵脱逃罪(42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违令作战消极罪(428)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军人叛逃罪(430)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战时造谣惑众罪(433)战时自伤罪(434)逃离部队罪(435)武器装备肇事罪(43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遗弃武器装备罪(440)遗失武器罪(44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虐待部属罪(443)遗弃伤病军人罪(444)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私放俘虏罪(447)虐待俘虏罪(448)
我国在立法上将犯罪分为十类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至第十章分别予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行为人构成遗弃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行为人构成遗弃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遗弃罪罪名,第二百六十一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不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百六十一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今天关于“刑法第三章第261条冒充儿童”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刑法第三章第261条冒充儿童”,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