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是怎么规定的(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哺乳的妈妈是有哺乳假的,但是听我们这儿的人说,一般如果是小的私营企业很少有施行的,但是如果你提出来了,就应该答应的,这是你的权力。关于国家的相关规...
按照国家规定,哺乳的妈妈是有哺乳假的,但是听我们这儿的人说,一般如果是小的私营企业很少有施行的,但是如果你提出来了,就应该答应的,这是你的权力。
关于国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一般来说,哺乳期妈妈每天有一小时的授乳假,而且对产假后妈妈来说,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但是哺乳假最多只有六个半月,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是需要个人写个申请,单位同意,方可执行。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详细的了解到哺乳假的一些国家规定,深入认识了这些规定可以使得妈妈们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哺乳的权利,同时能够争取更多合法的权益,为自己的小宝贝提供更好的哺乳时间!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蓝箭律师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哺乳假是怎么规定的拓展阅读
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今年劳动节期间,我们来聊聊女职工“三期”保护的问题。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这些概念你都了解吗?
哺乳期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一般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哺乳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由此可见,上海的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明日预告:
明天,我们将说一说女职工生育双胞胎等应享受哺乳假的问题~
文字:周斌
编辑:雅杰
图片: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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