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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公公在法律上称为什么关系(五代以内亲戚关系怎样称呼)

姻亲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简单的亲属关系。具体分为: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谈论公公和儿媳的亲属关系怎样填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常见和深入的问题,我将详细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分享我的见解和观点。

儿媳与公公在法律上称为什么关系(五代以内亲戚关系怎样称呼)

儿媳与公公在法律上称为什么关系

姻亲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简单的亲属关系。

具体分为: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扩展资料:

从国外立法看,一般都严禁直系姻亲即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间通婚。例如,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的部分地方法律均绝对或相对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他方表示终了意思而使姻亲关系消失之后,也不得结婚。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往可以认定,公公娶儿媳,岳母下嫁女婿虽然不合理,但也不违法。许多人对此现象表示理解和同情。

来自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32.5%的人认为,直系姻亲结婚只存在伦理道德上的障碍,并不会引起优生方面的不良后果。

如果人们多数能接受姻亲结婚的事实,就没有必要禁止结婚,这些人主张“直系姻亲只要有感情,法律应允许结合。”。而40.1%的人认为,应禁止直系姻亲结婚,认为姻亲结合会造成“**”,遗害社会。

对姻亲结婚禁止的态度,男女区别不大,但与文化程度相关。文化程度越高,认为法律应允许直系姻亲结婚的比例越大。

百度百科-姻亲关系

五代以内亲戚关系怎样称呼

祖、王父、祖父:父之父。

亲属关系图

祖母、王母:父之母。

曾祖父、曾祖母:祖之父、母。

高祖父、高祖母:曾祖之父、母。

曾孙:孙之子。

膀孙:曾孙之子。

元孙:即玄孙,为四世孙,与“膀孙”等同。

世父、伯父:父之兄。

叔父:父之弟。

世母、伯母:世父之妻。

叔母、婶:叔父之妻。

姑、姑母:父之姊妹。

五代以内亲戚称呼直观图

姑父:姑之夫。

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父之伯叔。

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父之伯母、叔母。

从祖父、堂伯、堂叔:父之从兄弟。

从祖母、堂伯母、堂叔母:从祖父之妻。

族曾祖父、族曾王父:祖父的伯叔。

族曾王母:祖父的伯叔之妻子。

族祖父、族祖王父:族曾祖父之子。

族父:族祖父之子。

族兄弟:族父之子。

嫂:兄之妻。

弟妇:弟之妇。

从子、侄:兄弟之子。

从女、侄女:兄弟之女。

从孙:兄弟之孙。

甥、外甥:姊妹之子。

私姊:妹之夫。

女婿、子婿、婿:女之夫。

中表、姑表:父之姊妹之子女。

外祖父、外王父:母之父。

外祖母、外王母:母之母。

外曾王父:外祖父之父。

外曾王母:外祖父之母。

舅、舅父:母之兄弟。

舅母、妗子:舅之妻。

从母、姨母、姨:母之姊妹。

姨父:姨母之夫。

中表、姨表:姨之子女。

从母兄弟、从母姊妹、姑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母之兄弟姊妹的子女。

外舅、岳父、岳丈、丈人、泰山、岳翁:妻之父。

外姑、岳母、丈母、泰水:妻之母。

姨、姨子:妻之姊妹。

妻侄:妻之兄弟之子。

舅、嫜、公:夫之父。

姑、婆:夫之母。

姑嫜、舅姑:即夫之父母,俗称公婆。

伯叔、大伯、大叔子:夫之兄弟。

小姑子:夫之妹。

娣妇:夫之弟妇。

姒姆:夫之嫂。

娣姒、妯娌:古之弟妇与嫂的简称。

娅、连襟(襟兄、襟弟):两乔两婿互称。

称谓介绍编辑

祖辈

祖辈的亲属,按古代关于宗亲的范围,是从高祖开始。高祖以上的直系祖先则称为远祖、先祖、先人、鼻祖(鼻,始的意思)。

⑴祖:在古代,广义是指所有父辈以上的男性先辈,狭义则是指祖父。

⑵祖父:又称为“王父”“大父”“祖君”。在古代,“公”“太公”“翁”也可用来称呼祖父;如今对祖父最常见的称呼是“爷爷”。

⑶祖母:又可以称为“大母”“王母” “重慈”。又因古人有妻有妾,所以祖母又有 “季祖母”“庶祖母”“妾祖母”之分。祖母之称古今通用。

⑷婆:是古代对成年妇女的很普遍的称呼,也可以用来称祖母。

⑸奶奶:是今天对祖母的普遍称呼,古代的使用较晚。作为称谓,“奶”最早是作为乳母之称,以后又用以称母亲,又作为对以婚妇女的较广义的称呼。

⑹堂祖父、从祖父、伯公、伯祖、伯翁、叔公、叔祖、叔翁等:这些是对祖父的兄弟的称谓,祖父之兄为伯祖父,祖父之弟为叔祖父。

⑺堂祖母、从祖母、伯婆、伯祖母、叔婆、叔祖母等:这些是对祖父兄弟妻子的称谓。

●高祖辈

⑴高祖:即曾祖之父,古今多称为高祖父,也有称为“高祖王父”“高门”。但需注意的是,古代对高祖之上的历代远祖也可称为高祖。

⑵高祖母:指高祖之妻,或称“高王祖母”。

●曾祖辈

⑴曾祖:即祖父之父。古代还有“太翁”“曾翁”“曾大父”“大王父”“王大父”“太公”“曾太公”等称呼,比较特殊的是称“曾门”。

⑵曾祖母:指曾祖之妻,还可以称为“太婆”“曾祖王母”“太奶”,其中较常见的为“太婆”。

●父母

⑴父母:父母是亲属中最重要的亲属,除“父母”“双亲”“二老”“爹娘”等古今通用的合称外,还有“高堂”“严君”“尊亲”“严亲”“两亲”“亲闱”等以及文人笔下的“所生”“椿萱”等对父母的代称。

⑵父、父亲:是对父亲古今习见的称呼,还可以称父亲为“公”“翁”“尊”“大人”“严君”“爷”“爹”“爸”“老子”等。

⑶尊:古代常见的敬称用语,称自己的父亲可称“家尊”,称对方的父亲则称“令尊”。

⑷爷:古代对成年男子较广义的称呼,宋代开始用作对祖父之称,魏晋南北朝就用作对父亲之称,或写作“耶”。

⑸母:是对母亲最常见的称呼。而在古代对母亲的称谓中,大都和“母”相似,又用作对成年妇女或老年妇女的泛称。其中较重要的有:“婆”“娘”“娘娘”“姥”“大人”“妈”“慈”“家家”和“姊姊”等。

⑹继母:如果自己的母亲去世、离异或被父辈逐出,则称续娶之妻为继母、继亲、后母、假母、续母。

⑺出母:如果自己的母亲离家之后还能相见,则称为出母。

⑻生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称自己的生身母亲为“生母”或 “本生母”。

⑼庶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如果自己的生母是正妻,则称父亲之妾为“庶母”“少母”“诸母”“妾母”。

⑽家家和姊姊:是中古时期对母亲的两种特殊称呼。

⑾姨: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无论自己的生母是妻或妾,对父亲的妾都可以称为“姨”“姨姨”“阿姨”。

⑿义父:指是在自己的父亲之外再拜认某人为父,这个“义”字有外加、假、代、自愿等意。

⒀义母:指是在自己的母亲之外再拜认某人为母。

1.与父亲相关:

⑴诸父、诸母:是对父亲的兄弟及其妻室的统称。

⑵世父:对父亲的兄弟的称谓,现在更多的场合是称“伯父”“叔父”。或简称“伯”“叔”。古人偶尔将几个叔父按伯、仲、叔、季的排行次序,分别称为“伯父”“仲父”“叔父”“季父”。

⑶伯母、叔母:是对父亲的兄弟的妻室的称呼。

⑷从父:对父亲的叔伯兄弟可统称“从父”,又可分别称为“从伯”“从叔”。

⑸姑:对父亲的姊妹可称为“姑”(沿用至今),又可以称为“诸姑”“姑姊”“姑妹”,对已婚者一般都称为“姑母”“姑妈”,与今不同的是偶尔也称“姑娘”。

⑹姑父:对姑母的丈夫,既可称为“姑父”“姑丈”,又可以称为“姑婿”“姑夫”。

⑺堂兄弟:对姑母的子的称谓。

⑻堂姊妹:对姑母的女的称谓。

2.与母亲相关:

⑴外祖父:对母亲的父亲,称其为“外祖父”(与今同),又可称为“外翁”“外大人”“家公”“老爷”等。

⑵外祖母:对母亲的母亲,称为“外祖母”“外婆”(与今同),又称为“姥姥”“老老”等。

⑶舅:对母亲的兄弟,古今均称“舅”,在不同场合,可加上一些修饰或补充性文字,如:“舅氏”“舅父”“嫡舅”“元舅”“堂舅”等。

⑷舅母:对舅父之妻的称谓。

⑸姨母:对母亲姊妹的称呼,先秦时称为“从母”,秦汉以来则称为“姨母”,或称为“姨娘”“姨婆”“姨妈”等。

⑹姨父:对姨母之夫称为“姨夫”或“姨父”。姨母之子女也称“表兄弟”“表姊妹”。

(无论是舅父之女、姨母之女,还是姑母之女,都可以以“表兄弟”“表姊妹”相称,古人统称为“诸表”)

3.考妣

“考”和“妣”在先秦时是对父母的异称,无论生死均可用。秦汉以来,父母死后仍可称为考妣,但生前不再称考妣,考妣只用来对死去的父母之称。而且,考某某不仅用来称死去的父母,死去的祖辈乃至更早的直系先辈均可用考妣相称(在先秦时则是对先祖的泛称)。

夫妻

⑴夫:或作“丈夫”,本是对成年男子的美称,但又用作夫妻之夫。“夫”加上其它附加成分的表示丈夫意的相关称谓很多,如:“夫子”“夫君”“夫主”“夫婿”等。除此,还可以用“良人”“郎”“丈人”“君”“老公”“官人”“汉子”等。

⑵妻、妻子:是由古至今对妻的最主要的称呼。在妻之前加上各种附加成分,还有“贤妻”“良妻”“仁妻”“令妻”“娇妻”等。除此,还可用“妇”“室”“君”“夫人”“娘子”“浑家”“内”“老婆”“婆娘”“太太”等来称呼。

1.与丈夫相关:

⑴公:也称公公,对丈夫之父,古称为“舅”,也称为“公”“公公 ”。这些称呼正是今天称丈夫之父为“公”“公公”“老人公”的前身。

⑵婆:也称婆婆,对丈夫之母,古称为“姑”以及由“姑”派生出的“君姑”“严姑”“慈姑”“阿姑”等。后又称“婆”“婆婆”。

⑶舅姑、姑舅:是早期对丈夫父母的合称。近者称“公婆”。此外还有一个常见的称呼是“姑章”,或作“姑嫜”。

⑷伯叔:对丈夫的兄弟的称谓,与近代所称的“大伯”“小叔”是一致的。

⑸小姑:对丈夫妹妹的称谓。

2.与妻子相关:

⑴岳丈:是对于妻子之父的称呼,古代还有“泰山”“冰翁”“外舅” “外父”“妻父”等代称。

⑵岳母:对妻子之母的称谓,或称为“丈母”。

⑶姑、外姑:早期用来对妻子之母的称呼。

⑷舅舅:对妻子兄弟的称呼,或称为“舅”“舅爷”“舅子”等,还称为“内兄”“内弟”“妻兄”“妻弟”等。

⑸姨:对妻子的姊妹的称呼,或称“大姨”“小姨”,也称为“妻妹”“内妹”。

兄弟

⑴兄:又称为“昆”。今天则可用“哥”来称呼兄长。有兄弟数人的情况下,称呼中必须表示出排行,或以数字为排行,或用伯、仲、叔、季这些排行常用语等。(“哥”,古代是用得十分广泛的称呼,可以称父、称兄、称弟、称子)

⑵嫂:对兄的妻子的称谓,或称“嫂嫂”。

⑶弟:是对与兄相对者的称呼。

⑷弟媳:对弟的妻子的称谓,或称“弟妹”。

⑸侄:对兄弟的子女最常见的称呼,也可直接称之为“兄子”“兄女”,或称为“从子”“从女”“犹子”“犹女”。

姐妹

⑴女兄、女弟:古代对姊妹的称谓,或直接称姊妹为兄弟。“姊”又称“姐”,与姊相对者称为“妹”。

⑵姊夫、妹夫:对姊妹的丈夫的称呼,也可称为“姊婿”“妹婿”。

⑶甥:对姊妹之子最普遍的称呼,还称为“外甥”“甥女”“外甥女”。

子女

⑴子:在古代是一个使用范围较广的称呼,秦汉以后主要用作儿子之称。

自己之子可称为“犬子” “孽子” “不孝子”等,别人之子又可称为“令子”“良子”“不凡子”“贤子”等。除此,还可用“男”“子息”“贱息”“儿子”“儿郎”“儿男”等来称呼子。若有几个儿子则有“长子”“次男”“幼子”等称呼。

⑵女:对女儿的主要称呼。对别人的女儿往往称为“爱”或“嫒”,也称为“令嫒”“闺嫒”。

⑶义子、义女:指不是自己生育的,而是收养的子女,又称“养子”“养女”“假子”。同时还有一个常见的代称“螟蛉”。

⑷媳妇:对儿子之妻的称呼。最初只称为“妇”,后因儿子又称为“息”,所以子之妻又称为“息妇”,或写作“媳妇”。

⑸婿:对女儿丈夫的称呼,或称为“女婿”“子婿”“郎婿”“快婿”等。除此,女儿之夫还可以被称为“女夫”“半子”“东床”“令坦”。

女婿到了岳丈家,除了岳父、岳母可以称“贤婿”之类,岳家一般人都尊称其为“姑爷”“姑老爷”。

⑹孙:对儿子的子女的称呼,或称“孙息”“孙枝”。“孙”又分为“孙儿”“孙女”,“孙女”又称为“女孙”。

⑺外孙:对女儿的子女的称呼。女姓还可称为“外孙女”。

另附

1.家族长辈称谓

(说明:前为称谓——后为自称,下同)

曾祖父、母——曾孙、孙女

太公翁[丈夫的曾祖父]——曾孙媳

太奶亲[丈夫的曾祖母]——曾孙媳

曾伯父、母[父亲的祖父的哥哥、嫂嫂]——曾侄孙、曾侄孙女

太伯翁、太姆婆[丈夫的曾伯父、母]——曾侄孙媳

曾叔祖父、母[父亲的祖父的弟弟、弟媳]——曾侄孙、曾侄孙媳

太叔翁、太婶婆[丈夫的曾叔祖父、母]——曾侄孙媳

祖父、祖母[父亲的父母]——孙、孙女

祖翁、婆[丈夫的祖父、祖母]——孙媳妇

伯祖父、母[父亲的伯父、母]——侄孙、侄孙女

伯祖翁、婆[丈夫的伯祖父、母]——曾孙媳

叔祖父、母[父亲的叔父、母]——侄孙、侄孙女

叔祖翁[丈夫的叔祖父]——侄孙媳

婶婆[丈夫的叔祖母]——侄孙媳

翁亲、姑亲[丈夫的父亲、母亲]——儿媳

伯父、母[父亲的哥哥、嫂嫂]——侄儿、侄女

伯翁、母[丈夫的伯父、母]——侄媳

叔父、母[父亲的弟弟、弟媳]——侄、侄女

堂伯、叔[同族与父同辈者]——堂侄、堂侄女

宗伯、叔[同姓与父同辈者]——宗侄、宗侄女

叔翁、婶亲[丈夫的叔父、叔母]——侄媳

2.亲戚长辈称谓

曾祖姑丈[曾祖父的姐妹夫]——内曾侄孙、内曾侄孙女

曾祖姑母[曾祖父的姐妹]——曾侄孙、曾侄孙女

祖姑丈[祖父的姐妹夫]——内侄孙、内侄孙女

祖姑母[祖父的姐妹]——侄孙、侄孙女

舅祖父[祖母的兄弟]——外甥孙、外甥孙女

舅祖母[祖母的兄弟的妻子]——外甥孙、外甥孙女

祖姨夫[祖母的姐妹夫]——姨甥孙、姨甥孙女

祖姨母[祖母的姐妹]——姨外甥、姨外甥女

姑丈[父亲的姐妹夫]——内侄、内侄女

姑母[父亲的姐妹]——侄、侄女

表伯、姆[父亲的表兄、嫂]——表侄、表侄女

太外祖父、母[母亲的祖父、母]——外曾孙、外曾孙女

外祖父、母[母亲的父母]——外孙、外孙女

外伯祖、外姆婆[母亲的伯父、母]——外侄孙、外侄孙女

外叔祖、外婶婆[母亲的叔父、叔母]——外侄孙、外侄孙女

舅父[母亲的兄弟]——外甥、外甥女

舅母[母亲的兄嫂、弟媳]——外甥、外甥女

姨丈[母亲的姐妹夫]——姨甥、姨甥女

姨母[母亲的姐妹]——襟侄、襟侄女

太岳父、母[妻的祖父、母]——孙婿、孙女婿

太伯岳、母[妻的伯祖父、母]——侄孙婿、侄孙女婿

太叔岳、母[妻的叔祖父、母]——侄孙婿、侄孙女婿

岳父、母[妻的父母]——女婿

伯岳、母[妻的伯父、母]——侄女婿

叔岳、母[妻的叔父、母]——侄女婿

姻伯丈、姆[妻的从伯父、母]——姻家侄婿

姻叔丈、姻婶[妻的从叔父、母]——姻家侄婿

姻伯、姆[妻的堂伯父、母]——姻家侄

姻叔、姻婶[妻的堂叔父、母]——姻家侄

3.家族平辈称谓

胞哥[本人的哥哥]——弟、妹

兄嫂[哥哥的爱人]——夫弟、夫妹

弟妇[胞弟的爱人]——夫兄、夫姐

胞姐、妹[本人的姐、妹]——弟、妹、兄、姐

夫兄[丈夫的哥哥]——弟妇

兄嫂[丈夫的嫂嫂]——弟妇

夫弟[丈夫的弟弟]——嫂

弟妇[丈夫的弟媳]——嫂

爱妻[本人的妻子]——夫

良人、夫君[本人的丈夫]——拙荆、妻

夫姐[丈夫的胞姐]——弟媳

夫妹[丈夫的胞妹]——兄嫂

从兄、姐[伯、叔的女儿]——从弟、妹

从弟、妹[伯、叔的女儿]——从兄、姐

夫从兄[丈夫的从兄]——从弟妇

从兄嫂[丈夫的从嫂]——从弟妇

从弟[丈夫的从弟]——从兄嫂

从弟妇[丈夫的从弟媳]——从兄嫂

堂兄[丈夫的堂兄]——堂弟妇

堂嫂[丈夫的堂嫂]——堂弟妇

堂弟[丈夫的堂弟]——堂兄嫂

堂小弟[丈夫的堂弟媳]——堂兄嫂

堂兄、堂姐、堂弟、堂妹[同族平辈者]——堂弟、堂妹、堂兄、堂姐

宗兄、宗姐、宗弟、宗妹[同姓平辈者]——宗弟、宗妹、宗兄、宗姐

姐丈[本人的胞姐夫]——内弟、内弟妇

妹丈[本人的胞妹夫]——内兄、内兄嫂

表兄、表姐[姑、姨、妗的子、女]——表弟、表妹

表弟、表妹[姑、姨、妗的子、女]——表兄、表姐

表姐丈[姑母的女婿]——表内弟、表妹

内兄、嫂[妻子的哥、嫂]——内兄、嫂

内弟、媳[妻子的弟、媳]——姐夫

襟兄[妻的姐、妹夫]——襟弟

姻兄、弟[妻的从兄、弟]——姻兄、弟

姻家兄、弟[妻的堂兄、弟]——姻家兄、弟

4.亲戚互称

老太姻翁、姆[亲家的祖父、母]——姻再侄、姻再侄妇

太姻翁[亲家的父亲]——姻侄、姻侄妇

太姻姆[亲家的母亲]——姻侄、姻侄妇

姻伯翁、叔翁[亲家的伯、叔父]——姻家侄、姻家侄室

姻伯姆、叔母[亲家的伯、叔母]——夫姻家侄

姻翁[亲家]——姻弟

姻姆[亲家姆]——姻室

姻兄[亲家的兄弟]——姻家弟

姻仁兄[亲家姆的兄弟]——姻家室

姻家兄[亲家的从、堂兄弟]——姻家弟

姻侄[亲家的堂、侄儿]——姻家伯、姻愚叔

姻伯祖[兄弟妻的祖父]——姻家再侄

5.祖宗十八代

祖宗十八代:指自己上下九代的宗族成员。

《尔雅·释亲》曰:“生己者为父母,父之父为祖,祖父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高祖之父为天祖,天祖之父为烈祖,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父为远祖,远祖之父为鼻祖。”又曰:“己之子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

(1)上九代

鼻祖(始祖):九世祖

远祖:八世祖

太祖:七世祖

烈祖:六世祖

天祖:五世祖

高祖:四世祖

曾祖:三世祖

祖父(爷爷):简称“祖”,二世祖

父亲(爸爸):简称“父”,一世祖

(2)下九代

儿子:简称“子”,一世孙

孙子:简称“孙”,二世孙

曾孙(重孙):三世孙

玄孙(元孙):四世孙

来孙:五世孙

晜孙:六世孙

仍孙:七世孙

云孙:八世孙

耳孙:九世孙

需要说明的是:自己,简称“己”,是上九代与下九代的分水岭,不包含在“祖宗十八代”之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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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和公婆的亲属关系怎么填

法律分析:公媳关系;其属于姻亲关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亲属关系 应该填父母还是父子

亲属关系应该填父子。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扩展资料: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亲兄弟姐妹等。

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儿媳与公公在法律上称为什么关系(五代以内亲戚关系怎样称呼)

好了,今天关于公公和儿媳的亲属关系怎样填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公公和儿媳的亲属关系怎样填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公公和儿媳的亲属关系怎样填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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