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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社会和法制社会相比显著特征(试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较?)

划分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标志是社会导向。人治社会通行的是权力导向,法治社会就是规则导向,这是一个质的区别,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法治和人治相比,有两个显著特征。第...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良法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人治社会和法制社会相比显著特征(试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较?)

人治社会和法制社会相比显著特征

划分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标志是社会导向。

人治社会通行的是权力导向,法治社会就是规则导向,这是一个质的区别,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法治和人治相比,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在立法上,它是良法,就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律结构科学合理。第二个特征是在实施上,这种良法能够得到普遍遵守,法律之上无个人,法律之外无组织,大家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试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较?

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法治优于人治、法律至上、“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与政体的相应性以及法治为主、人治为辅等思想,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仍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具有不平等性。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他的这一论断具有合理性,反映了一种客观存在。

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法与自由的辨证关系。他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各行其事。人们行使的自由应以法律为尺度。这是因为从实现城邦正义的立场出发,保持一定的秩序必不可少。而秩序的实现是以公民遵守生活规则为基础,法律本质上即为一种秩序,所以人们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另外,人们在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规则,而此种规则本身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既形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同时又是判断是非正义的标准。所以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二、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按照海得格尔的理论,“先有”、“先见”和“先知”这三方面的存在状态构成了理解的前结构和先决条件,即在我们开始理解和解释之前,必须有个已知的东西,作为推定未知的参照系。我们只有知道法治是什么,才能去进一步研究法治。我们不知道一个东西,所以才去研究它、解释它,但我们如果连我们所要解释研究的东西是什么都搞不清楚,又如何去解释它呢?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郾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2郾法律应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实现法治国的根本和核心。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志和应有部分,要求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应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国家中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由法律来调节社会生活。法律惟有至上的权威性,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实施。

三、法治优于人治柏拉图选择的“哲学王”式的人治之道屡遭挫折的现实使他对人类理性的希望彻底破灭,被迫放弃人治,转而推崇“第二等好”的法治。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受其老师的影响,他从政治现实出发,否认了“完人”存在的可能,鲜明地倡导法治,反对人治,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1郾人的本性的有感情的,而感情用事会导致偏见和腐化。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也难免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因而把国家管理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他甚至将含有人治因素的治理喻为“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法律是无感情的,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

2郾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这既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必然表现。人是感情动物,容易感情用事,而感情则又是经常变动的,所以根本谈不上稳定。相反,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随便改动,轻率的变法不但不利于城帮的治理,而且会严重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同时,法律因其须借助于文字形式来表达而具有的明确性,较之不具有明确外现形式的人治,更有利于城帮的发展。

3郾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更具有正确性。因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或少数人的智慧,众人的裁断比任何个人的裁断要好些。亚里士多德说,“……参与公务的全体人员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者,这未免荒谬”。因为“单独一人就容易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绝对否认人在法治国家中的能动作用。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人的因素,这点亚里士多德不但没有否认,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如何应对法律的不足。他说,法律确实在遇到某些具体事件时因为法律本身的内容没有涉及而无能为力,此时则应发挥统治者个人的才智(这是在假设个人的才智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的情况下),但是个人的才智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而且个人才智的运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不可能做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以上仅从三方面浅谈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事实上,他的有关法治的论述远不止这些。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不但述及法治的应然性(即必然性),而且还详细阐述了法治的实然性,他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论述了如何在一个城邦国家实行法律统治。当代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衡说也可以从其论述中找到源头。亚里士多德首创了法治理论的完整而系统的体系,其深远影响超越了时空的界限,为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积极的思路。

依法行政与良法之治的内涵是什么?

[内容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必须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和人治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目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执法的举动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依法治国的信念。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公权力不受法律控制必然导致滥用,必然导致腐败,乃至威胁党的执政根基。本文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理进行探讨。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价值理念,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要弄清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真正意思,必须首先弄明白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的概念。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西方法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法治与人治的对话是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之间展开的。师徒二人对于国家由最好的人或最好的法律来统治哪者更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柏拉图认为国家由最好的个人统治更好;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国家由最好的法律统治更好,也就是说法治要优于人治,其依据是对人性的考虑。他认为,人类具有罪恶本性的一面,为了使当权者在行使权力时能做到无所偏私,必须由理性的法律来代替感性的个人,也就是说要用法治来代替人治。当然主张国家进行法治治理,并不是意味着要否定人的作用。因为国家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要通过人来执行。健全法律制度和选用建国人材,这些都离不开人的作用。既然人在治理国家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就可以由此推定当前的国家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和人治相结合呢?其实不然。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人的作用,而在于一人之治和众人之治孰优孰劣的问题。一人之治主张个人的权威凌驾于法治之上,国家的一切大事可以凭个人的主观意志来随意决定,实际上就是人治;而众人之治则不是如此,它是指平等基础上的轮番为治,是以法律为主治,实际上就是法治。因此,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是前者服从于后者,则是人治;反之,则是法治。

2.法治的内涵

法治既然不同于人治,那么法治的真正内涵是什么呢?有人认为法治就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以法治国;也有人认为法治就是用法律来对公共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还有人认为法治就是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如此等等,没有统一的解释。最早揭示法治基本内涵的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他认为法治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质必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同时,上述所服从之法,乃是良法(合乎正义之法),而非恶法。总之,严格服从良法,亦即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就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模式。因此,法治的基本内涵是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性和最高权威性,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公民的各种行为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是不同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明确两者的关系,首先必须认清楚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公丕祥认为: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1]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制是一定民主政治法律化,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准任何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特权的一项原则和制度。[2]在我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法制一词,比如在《礼记·月令》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等有关法制的阐述。不过,这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除此之外,随着法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制还有其动态的意义,即指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立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环节的统一体。依法办事不仅规定国家机关人员在实施国家职能时的行为方式,而且还包括了公民的普遍守法原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法制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存在。虽然法制这个概念发展到今天,已吸收了法治思想的一些精髓,但是法治仍然保持着不同于法制的一些特征。首先,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或治理,它是要求法律在国家治理当中的至高无上权威性,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治”。而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简称,强调法律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应的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其次,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对法律的地位和功能做了基本的定位,而且还进一步对法的价值属性提出了要求,即法治国家的存在不仅要有完备齐全的法律,还要求法律本身是一种良法。这种良法之治必然蕴含着许多价值理念,比如,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等。而法制则不包含这些内涵,它是一个中性词,它可以是指好的法制,也可以是指坏的法制。最后,法制是与国家相联系的,在现代国家一般都存在着法制;而法治则是直接与民主联系的,只有在民主国家中才有法治。也就是说,有法制的国家不一定就有法治,但实现了法治的国家一定有法制。

2.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法治对行政权的基本要求,是各国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和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要求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实现法律的统治,确立法律至上的地位,其核心是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3]同时,行政机关因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赋予其自身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机关必须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这是依法行政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依法行政的内容可以概括成互相联系的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4)在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监督。(5)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4]可以说,依法行政发生在行政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发生在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各种管理中。

法律信仰的内涵及特征

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

第一,立良法。制定法律是培育法律信仰的第一步,没有法律存在的原始社会自然谈不上法律信仰。当然有了法律,人们也不一定有法律信仰,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屡次实践所证明。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法律产生的源头——立法上去探寻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径,故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肇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那么何为“良法”?从先哲亚里士多德到杰弗逊,从拿破仑到萨维尼都进行了深入思考和艰难开拓,虽然饱经挫折但也硕果累累。尽管观点众说纷纭,但他们有一点共识的确令世人警醒:良法必须紧扣本国实际,否则立法就是无本之木。毋庸置疑,当下国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我国立法的错位不无关系。众所周知,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确立,但大都移植西方,与国人的文化及习惯有相当距离。所以让人们一夜之间放弃内心所信仰的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而去信仰陌生的法律,恐怕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为此,我国立法必须立基于本土习惯上的博采众长,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

其二,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有了良法,司法不公,法律信仰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良法,即使司法公正,法律信仰亦是墙上芦苇。

其三,严执法。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之一,因为任何一个法院的判决若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公正执法是严格执法的应有之意,因为此处的执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法院的执行庭,更多的是指向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严格执法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不仅事关政府的光辉形象,而且关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长期以来,传统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的影响依然在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对普通百姓而言,不管你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认为是父母官应当为他们排忧解难,“有问题,找政府”的思维在当下民众中依然很有市场。若此,如果人们总是从媒体或生活中看到执法人员动辄砸摊子、乱罚款、强行拆迁,而政府机关总是抱着一个“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执法心态,就难免小事酿大祸,想让百姓相信政府公正执法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了!然则如何保证严格执法?笔者以为,无论是司法机关执法还是行政机关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尽量劝说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执行为上策;即使要采取强制执行方式,也不能简单粗暴,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的基本执法观。依此路径,就能逐步培养出民众的规则意识,为法律信仰的形成夯实基础。

最后,重守法。法律信仰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如果把“法律”看做法律信仰的客体,那么法律信仰的主体无疑应当是人,不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数量众多的守法者。不可否认,前三者可能对法律信仰的客体影响成分较大,而守法者对法律信仰主体的影响成分可能更深。当然,这并非说前三者不是守法的主体,恰恰相反他们更应该模范带头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其是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者、执行者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更因为他们的一举一动对普通守法者的守法意识影响更为深远,诚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那么如何培育守法者的守法意识?愚以为,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普法教育,注重送法下基层,尤其要把那些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让普通百姓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守法,也就是让民众做到积极守法,而非被动型地消极守法。消极守法使民众畏法如虎,只有积极守法才能逐步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申言之,积极守法就是要让广大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利益或不利后果,亦即对于受害人来说,通过法律维护了其正当权益,实现了其心目中的正义;对于侵害方而言,通过法律制裁使其承担后果,从而使之感受到由于自己的过错给自身带来的物质或精神损害。如此日积月累,就必然能够在广大的民众中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守法氛围,然后才能进一步升华为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信仰。

法律具有公开性可行性和什么性

法律具有公开性可行性和社会性。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良法与恶法的区别

1、特点不一样

良法,具有普遍性、统一性、明确性、公开性、先在性、稳定性、可行性。

恶法: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相对滞后性,与现行道德间有相对的间隙,易与主流思想产生冲突;具有强制性;具有本质性,体现了法律的本质要求。

2、作用不一样

良法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本身必须具有正义性,即包含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平等、保证自由、促进效率等四个方面的作用。

恶法,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条例解读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三——条例所体现的立法进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贾康

继党的十八大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形成关于以经济改革为重点推进全面改革的顶层规划部署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经济改革与行政、政治、司法、社会等方面的改革贯通衔接,给出了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法治化”通盘指导。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成为我国财经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是自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付诸实施以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在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中实现的重大立法进步。《条例》从总则开始,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方式、程序、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以专章作出了明文规定。

从研究者的视角来看《条例》,它在总结十余年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过程中的成绩与经验、问题与教训的基础上,呈现了以下特点:

第一,贯彻“依法治国”大政方针,体现了“良法”建设中务实的“问题导向”。在我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成绩显著的同时,这一领域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如出现“天价采购”和腐败案例、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引起社会质疑和民众不满,亟需出台有效对策。

第二,紧紧抓住政府采购“阳光化”这一关键特征,结合预算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公开方针,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当年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制定与实施带有强烈的“改革使命”特征,其基本逻辑是以“阳光采购”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对接,优化相关制度安排,铲除“吃回扣”等分散采购中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土壤,形成有效监督管理和提升政府采购资金绩效的长效机制。《条例》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的相关规定,如从采购项目到采购方式、中标与成交、合同及投诉处理结果的信息都必须公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等,将更有力地引入制度性约束和社会监督,遏制寻租腐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第三,着力强化优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调控作用,在“结果导向”上基于物有所值而提升绩效水平。政府采购在以制度因素促进资金节约、物有所值的基础上,也以其批量、集中采购为主的形式,带来了特定的政策调节功能。《条例》通过一系列具体和尽量细化的规则规定,完善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有望更好地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此外,《条例》一系列具体、细致的规定,对实际工作和采购活动的指导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明确规定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与《条例》;又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的详细规定等都具有明晰的操作要领,必将促进政府采购制度落到实处。

如何评价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良法善法并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

从根本上来说,“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从二者关系来说,“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亦即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还必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从内心信仰。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法治和改革是当今发展的两大主题,是当前的时代潮流,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对改革形成保障。只有依靠良法善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目标才能得以完全实现。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与核心理念。通过良法善治的“顶层设计”,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政府决策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民主治理,推动中国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完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良法善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市场经济,其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而成功的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只有立良法以行善治,才能进一步实现制度松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释放市场力量。让良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发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让良法成为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通过法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良法善治,是推进公民创业创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来源。良法善治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开放资源,使得市场主体处于一个竞争均等的环境之中,对于我国创新能力不足、创业环境相对恶劣的现状将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激励作用;更重要的在于,良法善治的推行,将使得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增强改革的执行力、普及性和权威性。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特征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法律体系优良完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适用严格公正、法治监督严密有力、公民享有广泛自主权.优良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有法可依"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具备民主性、科学性和道德性,这些良法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自由和民主的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关键看法律是否被人们信仰和崇拜.人们对法律信仰和崇拜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法律适用严格公正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还是促进法律权威实然状态的突破口,法因其公正和权威而成为百姓的依赖,法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又通过法律适用的严格公正而体现出来.法治国家的实现,不仅靠权力主体作为主权实施者或执行者的自觉,更要靠强有力的法治监督,强化法治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社会防止并惩治权力滥用、腐败、专横的需要.法治的目标在于促进人们在服从法律规则治理的前提下获得普遍而平等的自由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保障每个人都独立而平等地存在,有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有权作出选择且这种选择获得应有的尊重.作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只有具备这些方面的基本特征,才可以说是走上了法治国家的轨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始终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特征的要求去努力,这样才能使目的明确,早日实现奋斗目标.

良法善治的关键是什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啥意思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好的法律是好的治理的前提

为什么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何谓良法?何为善治?如何将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

“良法善治”,意味着要立良法、谋善治。良法应该是能促进社会活力和进步的,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限制社会活力。就行政机关而言,应当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禁止滥用权力随意设置行政许可,并做到行政权的行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切实尽到热心服务民众、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具缺乏正当性的规定往往很难得到普遍遵守,“立法如林、执法如零”,最终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规章制度要重在可行、管用,重在可实施、可操作。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立良法,杜绝一拍脑袋、急功近利立恶法。而也只有尊重和反映民意的良法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从“纸面”转变为“地面”,只有在良法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才能规范 *** 权力运行,实现 *** 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协调好各方面社会利益关系,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民意基础。

“良法善治”需要让民众对法律有信心。卢梭曾经说过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 *** 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调的是什么重

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更强调的是好的法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和程度

良法善治重在良法还是善治?对应的马克思主义原理是什么呢?

良法是指良好,符合逻辑,又被常人情感所能接受的方法,且能具有一定的威慑性,善治是执行力的角度与适当的力度,两者其实都很重要,没有良法便无法可依,而善治则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不做良法便成了一纸空谈,而另一个是过于极端,造成了被执法者的口服心不服,治标不治本,如果非要说良法与善治非要一较高下的话,我个人意见来说的话,善治比良法更有实践性,和经验获取程度,因为一切的道理,法律,道德都是人实践出来的结果,并教条化,但这极大可能仅仅符合心中的臆想和当前的情况,而以后只能通过实践而得到相应的结论,所以善治更重要,而马克思主义,,,,,嗯骚瑞,我直上到初中而已。。

何谓良法?何为善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这样的表述。没有法律,特别是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

良法的五条标准:第一,良法必须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它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维护的是有利于人民的社会秩序。人民利益应当是多数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公共的利益、特别是应该符合人性,讲究人道,体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法律。同时,要看法律的实质,明确该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能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第二,良法应该是顺应世界潮流、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规范。当今世界潮流和时代特征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如果一个法律与此背向而行,宣扬和鼓吹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言行,那么它就是恶法。第三,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一个法律不能实施,操作它极端困难,这样的法绝不是良法。第四,良法应该是联系实际的。良法是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因此,法律必须结合本国实际,直接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良法的第五个标准是,良法不仅可以“护航”,而且可以“导航”。 只有能够“导航”的法律才是良法。这是因为法律的导航作用是很明显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明确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前一条是权利,不做也不违法,但最好按法律导向去做。后面两种则是义务,违背法律的导向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制止或惩罚。因此,我们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中,要强调法律的导向作用。

辩论赛求助:良法重于善治

首先怎么定义善治,治理是基于法的,如果连良法都没有何谈善治。

比较谁更重要,需要一个比较标准,在这里对你们有益又可被接受的比如说:良法和善治哪一个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则更重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强调什么

依法治国,而且要依良法治国, *** 恶法。(望采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强调什么重要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吗?泱泱大国仅有455条罪名加上那些解释,就想治理全国几十万人口?治理得了吗?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强调什么

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更强调的是好的法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和程度

加强什么什么什么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立法是为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和保障善治。

立法,古代中国称治法。即治水立法,以水的特征为法,自水的初始处、基础、细小处开始,进行的修整、疏通,是为治。当代中国仍遵循治水之自然法文化,是传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加强国内法治的立法

为了推进国内法治,需要加强国内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这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以及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2.推进涉外法治的立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法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推进涉外法治,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国际交往和合作的需求。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的立法。

3.良法促进发展

良法是指合理、科学、公正、有效的法律。通过制定和实施良法,可以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良法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等,从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4.保障善治的立法

善治是指政府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治理方式。通过加强立法,可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防止腐败和滥权现象的发生,实现善治的目标。

加强立法是为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和保障善治。通过加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立法工作,可以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良法和善治的实现也需要依靠立法的支持和保障。

人治社会和法制社会相比显著特征(试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较?)

好了,关于“良法的特征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良法的特征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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