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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试作弊罪法律解读(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被判处拘役和罚金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

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被判处拘役和罚金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更多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试作弊罪法律解读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试作弊罪法律解读(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被判处拘役和罚金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侯某、虎某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考试作弊罪中“替考”的法律解读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新增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依据这条规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两大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由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所以,只有从2015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替考行为,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侯某、虎某二人代替考试案案发于2015年12月间,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应当依法定罪量刑的行为。


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试作弊罪法律解读拓展阅读

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试作弊罪法律解读(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考试中,

有人凭实力被心仪的学校录取,

也有人动起了歪脑筋,

企图通过找枪手代替自己考试。

本以为只是件小事,

没想到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试作弊罪法律解读(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7月3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江干区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结伙,让被告人刘某某代替被告人吴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危险驾驶罪)未执行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吴某某,杭州人,1989年生,大学专科毕业后又获专升本学历。此后他打算再考取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提升自己,奈何两次考研都未被录取。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研究生考试前,吴某某找到吴某甲,商议寻找替考一事。吴某甲通过吴某乙帮忙找到了刘某某替考,并承诺给予刘某某两千元作为报酬。

2018年12月22日上午,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拉开帷幕。拿到吴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后,刘某某如约赶赴考场,却没有料到自己不仅拿不到两千元的辛苦费,还要面临法律的惩处。

当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夏衍中学考点内,监考老师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考生吴某某的相貌比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都年轻不少,难不成整容了?监考老师再三对比,觉得有问题,于是将其请进校长办公室。

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试作弊罪法律解读(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一问之下“吴某某”紧张地露出了马脚,替考“枪手”刘某某现形。

事发时,吴某某正处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考验期。吴某某2018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余杭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本案案发时吴某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

法官:希望被告人汲取教训,深刻反省

庭上,法官对吴某某等四被告人当庭进行了法庭教育:“你们每一个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本应该用自己的知识回报社会,回馈家庭,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不仅扰乱国家的考试秩序,也触犯了国家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的情节,故作出较轻的处罚。希望四被告人汲取教训,深刻反省自己,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做一个守法、诚信的人,用自己的真才实学回报社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代替考试罪罪名,加大了对“替考”行为惩治打击力度,以遏止“替考”作弊这一不良的社会现象。该罪名主要是针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

近年来,考研的考风考纪也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但仍有考生心存侥幸、以身犯险者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受到惩罚。

2018年11月15日,北京一中院审理宣判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报道显示,2016年11月,章无涯等六人利用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

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章无涯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吕世龙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夏阳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宗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章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郭兴进得知被告人赵凯想取得研究生学历,但是没有时间复习考试,便称可以帮其找人替考。

同年11月份,郭兴进找到被告人李旭伟,让其代替赵凯参加“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为赵凯、李旭伟报考了学校和专业,缴纳了考试相关费用,为了使李旭伟能够通过考试的指纹验证,郭兴进、赵凯购买了指纹膜。

2017年12月23日,李旭伟用赵凯的身份证、准考证以及指纹膜到考场参加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旭伟抓获。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赵凯在郑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郭兴进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7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兴进、赵凯、李旭伟应按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能力水平,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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