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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规避(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例看“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问题)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更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规避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规避(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例看“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问题)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卖方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方;

2、买方通知卖方结账,卖方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方,买方工作人员却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方次日来取款,或者以银行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亦有善意转化为恶意的。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然而,买方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之下,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法庭上,买方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便是卖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卖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最后,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账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

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四、“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方)

年月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五、发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对方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然而,在现实中,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总而言之,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面文字进行相关约定。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规避拓展阅读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规避(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例看“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问题)

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例看“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6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甲方,下称“建筑公司”)与沈阳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下称“贸易公司”)签订《工程材料供货及承揽合同》,合同付款条款约定,合同预付款30%,工程安装完毕后,2017年10月底付至结算额95%,预留5%质保金,两年后无息返还。

合同税务条款约定,乙方应当按每期金额开具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规、不及时、无法认证,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甲方付款逾期,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得虚开,其中如果甲乙双方过程中确定进度款总金额或过程结算金额或最终结算金额的,乙方应在确定金额后7日内提供当期确定的进度款总额或过程结算款或最终结算金额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现双方约定质保期限已届满,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48,123.60元及利息。建筑公司对欠付货款本金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并未违约,建筑公司认为贸易公司尚未开具剩余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权要求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涉案《工程材料供货及承揽合同》约定,原告贸易公司应先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原告贸易公司尚未开具剩余货款748,123.6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公司应在建筑公司付款前向建筑公司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遂判决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建筑公司开具货款748,123.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货款748,123.60元。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规避(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例看“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问题)

三、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律师提示,从本案例简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合同明确约定有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的前提下,法院判决支持合同双方之间的约定,在判项中明确“建筑公司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货款”,即先开票、后付款。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方是否可以以未开票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呢?从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来看,并非如此。有判决认为开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先履行义务,如果未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付款方不能以对方未开票为由而拒绝付款,否则可能存在违约的法律风险。

在实务中,对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纠纷,直接起诉要求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案例受理范围尚存在一定的司法争议,所以,在合同涉税条款的签订中,应当尽量对开票、以及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进行明确约定,并对不能或者不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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