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离婚代理词是什么)
法律分析:离婚代理词是诉讼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文书类型之一,此类文书的特点在于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独自使用,该文书并非是正式文件,其中质证和辩论是离婚代理词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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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法律分析:离婚代理词是诉讼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文书类型之一,此类文书的特点在于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独自使用,该文书并非是正式文件,其中质证和辩论是离婚代理词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离婚代理词的质证和辩论反应出代理人的经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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