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打婆婆犯法吗(永乐年间,一女子罔顾伦理,公然打骂丈夫、殴伤婆婆,永乐帝:斩)
儿媳妇打婆婆犯法吗是属于犯法的。打人违法治安管理条例,视情结严重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
儿媳妇打婆婆犯法吗
是属于犯法的。打人违法治安管理条例,视情结严重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打架斗殴的过程中,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因此即使造成了对方的死亡,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同时,如果只是造成对方轻微伤的话,之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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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年间,一女子罔顾伦理,公然打骂丈夫、殴伤婆婆,永乐帝:斩
明永乐十年,顺天府发生了一起恶媳妇殴打婆婆的案件,一恶媳妇因对新婚丈夫不满,竟罔顾伦理道德,公然打骂丈夫,甚至还将婆婆也给殴伤了。
按照当时的律法,儿媳殴打婆婆,乃是“十恶”重罪中的不孝之罪,按律应将其处死,而三法司也确实将这个殴打婆婆的恶媳拟为了斩立决。
然而,就是这个看似合理合法的判罚,却遭到了刑科给事中的强烈反对,并导致三法司和刑科给事中之间爆发了非常激烈的争执。
而经过一番争执,双方发现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便将此案呈奏给了永乐帝,恭请永乐帝圣裁。
那么,刑科给事中为何要反对三法司给出的判罚?永乐帝又将给出怎样的圣裁?这其中到底有着怎样的隐情?
大家好,我是西凉烟雨,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起发生在明朝永乐年间的伦理大案——骄横媳妇殴伤婆:
这个殴伤婆婆的恶媳唤做寄姐,其父亲是军中百户,母亲也是大户人家出身,这种家世虽然称不上多显贵,却也不是普通人家可比的。
而寄姐的丈夫名叫鲍石,只是一名普通的军士,家中既没有田产,也没有钱财,只有几间破瓦房,算是唯一的财产。
正常来说,以鲍石的家境,想要娶个普通百姓家的女子为妻都很难,想娶寄姐这种要家世有家世、要美貌有美貌的“白富美”为妻,纯属是痴心妄想。
但鲍石还是娶到了寄姐,因为他有个好爹,鲍石已经去世的父亲,曾对寄姐的父亲赵忠有过救命之恩,赵忠为报恩请,便将女儿寄姐嫁给了鲍石。
然而,寄姐虽然嫁给了鲍石,却打心眼里看不上鲍石,觉得鲍石就是个想吃天鹅的癞蛤蟆,自己可不能让他得手。
于是,在结婚当日,寄姐随便找了个由头将鲍石赶出了婚房,然后立刻插上门阀,自己一个人在屋里睡。
结婚当日,却连婚房都进不了,鲍石自然不肯,可顾忌到寄姐娘家势力大,鲍石也不敢对寄姐动强,只能暂时忍下这口气。
到了第二天,鲍石前往了岳父赵忠家,将此事告诉了岳父、岳母,请求他们帮忙劝一劝寄姐。
赵忠夫妇是明事理的人,得知女儿竟然不让鲍石进屋,夫妇俩都很气愤,当即便跟随鲍石来到了鲍家,对寄姐进行了一番说教。
在赵忠夫妇的说教下,寄姐终于肯让鲍石进屋了,不过屋虽然进了,但鲍石依然上不了寄姐的床,两人每天都是分床而睡。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鲍石娶了媳妇,却上不了床的事情,很快就在十里八乡传开了,就连和鲍石一起共事的军士们,都听说了此事。
一时间,鲍石成了所有军士的笑柄,而军士们在嘲笑鲍石懦弱无能的同时,还不忘给鲍石出馊主意。
其中,有一个军士送给了鲍石一包蒙汗药,称鲍石只要用药将寄姐蒙翻,然后趁机与其同床,待寄姐醒来发现木已成舟后,自然就不会再与鲍石分床而睡了。
鲍石听罢,觉得这个军士说得有道理,于是在当天晚上,鲍石便按照军士所说,用蒙汗药将寄姐蒙翻,然后强行与寄姐同了房。
而等到第二天,寄姐醒来发现木已成舟后,竟然真的如军士所说,不仅没有发火,反而还语气温柔地跟鲍石说,让他以后都在床上睡,鲍石听后大喜,以为寄姐终于肯好好过日子了。
可让鲍石没想到的是,寄姐的脾气就如同六月的天气一样时好时坏,若是心情好,便对鲍石笑脸相迎,若是心情不好,便对鲍石非打即骂。
像寄姐这般骄横的妻子,若是放在一般人家,早就被丈夫收拾了,但鲍石碍于寄姐的家世,根本不敢对寄姐动手,所以只能默默忍受。
就这样,转眼过了三个多月,有一天鲍石突然患上疾病,卧床不起,而寄姐正逢心情不好,根本不愿意搭理鲍石,还是鲍石的母亲心疼儿子,出门为儿子找来了郎中看病。
经过一番诊治,郎中给鲍石开了几副中药,让他先服下看看情况,鲍石母亲送走郎中后,便将药递给寄姐,让她去给鲍石熬药。
妻子给丈夫熬药,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寄姐却以从未熬过药,不知道该怎么熬为由,直接拒绝了。
鲍石母亲见状,内心虽然气愤,却也拿寄姐没有办法,只能亲自去厨房将药熬好,然后端到房中,让寄姐伺候鲍石喝下。
寄姐接过药,满面笑容地应承着婆婆,称一定会伺候鲍石喝下,可等婆婆离开后,寄姐便直接变了脸,不仅不给鲍石喝药,反而还不断小声咒骂鲍石,骂他怎么不早点死。
鲍石卧病在床,心气本就不顺,如今见寄姐竟咒自己早死,顿时暴怒不已,想也没想就抄起床头的马鞭,对着寄姐打了过去。
却不想,寄姐对此早有防备,直接后退一步躲过了马鞭,然后欺身而上,将鲍石手中的马鞭夺过,骑在鲍石身上便是一顿抽打,抽的鲍石痛呼连连。
鲍石的母亲听到儿子的痛叫声,连忙跑来查看情况,待见到寄姐在毒打儿子后,顿时怒不可遏,直接上前夺过马鞭,然后如同寄姐打鲍石一样,坐在寄姐身上,用马鞭抽打寄姐。
寄姐吃痛,连忙挣扎起来,鲍石的母亲毕竟年纪大了,力气明显不如寄姐,因此很快就被寄姐挣脱,并被寄姐从床上推了下去。
寄姐对婆婆殴打自己的行为很是生气,见婆婆跌倒在地起不来,便又上去踹了两脚,然后一路跑回娘家,跟父母哭诉鲍石母子殴打她,求父母给她做主。
俗话说“知子莫若父、知女莫若母”,赵忠夫妇对女儿知根知底,根本不信她的话,只以为她是和鲍石吵架了,等过一段时间气消了,自然也就没事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赵忠夫妇想得那么简单,鲍石所在的军营里,有个名叫谭德的千户,其为人一生正气,容不得半点恶事。
谭德在得知寄姐的所作所为后,很是愤愤不平,他认为像寄姐这样打骂丈夫、殴伤婆婆的恶妇,就应该交官法办。
于是,谭德直接带着一队亲兵来到赵忠家,强行将寄姐捆绑了起来,然后送到卫镇抚司治罪。
卫镇抚司问明缘由后,却有些犯难了,因为按照当时的律法规定,这种案件只能由受害人,也就是鲍石母子亲告,官府才能受理,谭德与此案无关,根本无权控告寄姐。
可谭德毕竟是毕竟是军中千户,卫镇抚司也不好直言拒绝,于是只能将案件上报给三法司,让三法司来裁定。
而三法司在详阅案情后,认为寄姐殴伤婆婆,犯的乃是“十恶”大罪中的不孝之罪,这种重罪即使不是亲告,也应将被告人治罪,于是便按律将寄姐拟为了斩立决。
但刑科给事中却不这么认为,在他们看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既然律法明文规定了“非亲告、不受理”,那只要鲍石母子不控告寄姐,三法司便不能治寄姐的罪。
双方各执一词,争吵得面红耳赤,却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只能将案件上奏给永乐帝,恭请永乐帝裁决。
而永乐帝在查阅案情后,当即批示道:“此妇无可生之理,既如法诛之。”,翻译过来就是,寄姐既然触犯了律法,那依律杀了便是。
有了永乐帝的批示,三法司立即将寄姐处死,刑科给事中虽然心中不满,却也只能忍着,毕竟皇权要远远凌驾于律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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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西凉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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