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焦职场“银发族”:超龄就业“一字之差”背后权益大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更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焦职场“银发族”:超龄就业“一字之差”背后权益大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6〕6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拓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焦职场“银发族”:超龄就业“一字之差”背后权益大不同)

聚焦职场“银发族”:超龄就业“一字之差”背后权益大不同

有的超龄劳动者与单位是劳动关系,有的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下,可享受社保、最高工时等保障;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领取劳动报酬外,其它需风险自担

【聚焦职场“银发族”的急难愁盼③】超龄就业“一字之差” 背后权益大不同

阅读提示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相差颇大。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时,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专家认为,司法实践环境复杂更应捋清关系,保障好超龄劳动者权益。

“我刚满60岁那会儿,单位想给我转劳务关系,可我没领到退休金,想延迟退休,单位没同意。”最近一段时间,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李斌。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关系的确认申请仲裁。8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李斌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其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司法实践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劳务关系的认定较为统一,但对于未领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在同等工作环境下,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认定结果却有所不同。

认定存在分歧

61岁的焊工李斌在沈阳一家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工作了13年。因业绩突出,单位想留他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但要转劳务关系,每个月到手工资4200元不变,只是不再缴纳社会保险。

“我缴费不够15年,领不到退休金。”李斌找到公司总经理表达心中的诉求——希望单位帮他一次性补缴。总经理查询相关信息后认为,公司每年都按时缴纳社保,年限不够不是企业的过错,应由李斌自己去一次性补缴。此后,李斌被转为劳务关系,企业除了支付劳务报酬不再为他缴纳社保。

李斌认为,自己尚未领取退休金,与单位之间就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应该为其缴社保直到能领退休金为止。

目前,因与企业有纠纷,李斌暂停工作在家,计划在今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期间,因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的滞纳金越来越多成了让他担心的事。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分析说,各地法律实践对于未领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关系认定并不统一。

孟宇平引用相关规定分析——《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如果李斌在江苏工作,就可以认定他与单位是劳动关系。”孟宇平说,“现实状况的复杂多样,造成了各地司法实践上的分歧。”

复杂的现实状况

实践中,有李斌这样面对同一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不被认可的;也有未领退休金的打工者受伤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被拒的。

2017年6月,63岁的农民工刘雅琴到一家物业公司当保洁,未签订劳动合同。她的户口在农村,从未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进城打工时因为她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而也未能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就职第15天,刘雅琴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关系的确认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她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她到该公司参加工作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属劳务关系。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刘雅琴申请再审,法院又裁定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刘雅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刘雅琴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政策因素有关。”孟宇平说。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实际年龄、主观意愿及岗位需求、当地政策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她以李斌案为例分析说,用人单位依法为李斌缴纳了13年社会保险,因此,劳动者在现单位工作之前没有缴纳社保的过错不应由现单位承担。法院会支持劳动者补缴保费及滞纳金。但是劳动合同未终止,劳动关系因李斌没有领到退休金而存续,存续期间的保费,理论上应由单位缴纳,这就出现了矛盾。

为关系认定增加难度的还有“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状况。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业绩突出被原单位留用,聘用主体、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基本不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后被返聘回公司当技术顾问的数控车工高级技师陈勇告诉记者,劳务关系应当是一次性或临时性的,他将在今年12月新设备运转正常后“正式”离开公司。他认为,一些公司其实是打着“劳务关系”的幌子雇佣超龄劳动者。

守好“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相差颇大。

成立劳动关系,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关于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的权利保障;成立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则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孟宇平表示,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在第十七章承揽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双方在承揽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只要劳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条款越多,细节越细,劳务双方的权益越能得到保护。”

“司法实践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区分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的,劳动关系存续;无过错的,不应存续,可转为劳务关系。”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场律师王金海根据具体情况举例说,劳动者入职时就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自身不愿交纳个人份额,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必缴纳社会保险。这些都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实践环境复杂更应捋清关系,保障好超龄劳动者权益。”孟宇平说。(本报记者 刘旭)

来源: 工人日报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焦职场“银发族”:超龄就业“一字之差”背后权益大不同)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