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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容罪判几年(贵州一男子不愿离婚,为防妻子改嫁毁伤其面部,获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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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容罪判几年(贵州一男子不愿离婚,为防妻子改嫁毁伤其面部,获刑六月)

故意毁容罪判几年

我国刑法中没有毁容罪这一罪名。对他人构成伤害,通常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时,要对被害人对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也就是看毁容的程度。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后认定,犯罪嫌疑人系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受害人残疾,则量刑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司法鉴定中,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犯了故意毁容罪的嫌疑人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具体故意毁容判几年,结合具体的情况不同判刑的标准也不一样。故意毁容罪具体判刑跟遇到了故意毁容后要追究对方责任,可以去找律师追究对方责任,具体怎么做你可以来问问蓝箭律师网律师。


故意毁容罪判几年拓展阅读

故意毁容罪判几年(贵州一男子不愿离婚,为防妻子改嫁毁伤其面部,获刑六月)

贵州一男子不愿离婚,为防妻子改嫁毁伤其面部,获刑六月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当婚姻出现矛盾的时候,要冷静地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过激的语言或行动来达到目的,冲动行事反而容易两败俱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因婚姻矛盾犯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判决书。

故意毁容罪判几年(贵州一男子不愿离婚,为防妻子改嫁毁伤其面部,获刑六月)

杨名(化名),1978年出生,是贵州台江县的一名务工人员。2021年6月8日,他接到妻子陈方(化名)电话,要求次日到台江县城办理离婚手续。

杨名不愿离婚,于是产生了毁伤妻子面容的歹念,想让妻子毁容无法另嫁,达到挽救婚姻目的。遂在家准备陶瓷碗碎片以毁伤妻子。

6月9日10时许,杨名来到台江县城车站旁“海燕”相馆与陈方照相办理离婚手续所需照片,二人在相馆因小孩抚养权与抚养费发生争吵。

杨名抓住妻子的头发,用事先准备好的陶瓷碗碎片将其脸腮部割伤。受伤后,陈方跑出相馆,杨名追至一桥头,坐出租车送陈方到县医院救治。

到医院后,陈方打电话将情况告知母亲,陈方哥哥得知情况后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陈方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6月11日,杨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名因婚姻矛盾有预谋地伤害陈方面部,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名在案发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全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当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杨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武汉晨报实习记者 罗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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