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赌喝酒过量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宿迁一学生在校打赌,喝下高浓度盐水致人身损害)
一、打赌喝酒过量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否需要承担一起喝酒后摔伤的责任...
一、打赌喝酒过量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否需要承担一起喝酒后摔伤的责任
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打赌喝酒过量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因打赌而喝酒过量导致受伤的话,同桌一起喝酒、打赌的人都是有侵权责任问题的。打赌喝酒过量后产生的侵权责任内容是什么,或是有侵权责任怎么样处理,对于具体内容不太了解可以来蓝箭律师网找律师咨询。
打赌喝酒过量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拓展阅读
宿迁一学生在校打赌,喝下高浓度盐水致人身损害
近日,江苏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公布2018-2019年度江苏省“以案释法”优秀典型案例。宿豫区人民法院张小梅法官审结的《未成年学生在校打赌致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某技师学院学生。2019年1月9日晚自习课间,原告张某在与被告彭某、王某(二人系原告同学)口头打赌后喝下高浓度盐水,当晚20时30分被送至宿迁市第三医院抢救,支出抢救费506.5元(班主任代缴)。后转入市人民医院抢救并于次日办理了住院手续,共计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36379.49元,医保报销14376.93元。经诊断为:高钠血症。出院医嘱记载:1、清淡饮食,保持大小便通畅,注意休息、规律运动;2、按时服药;3、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就诊;4、如有不适门诊随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彭某、王某及技师学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调查与处理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5周岁,对自身的行为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喝浓盐水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却在逞强心理的作用下喝下浓盐水,其自身对造成伤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付主要责任,即承担所受经济损失的60%责任。被告彭某和王某对原告喝浓盐水这种危险行为的疏忽、懈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因此,二被告在原告打赌事件中存在共同过失,属共同侵权,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按原告实际损失的30%承担责任。鉴于二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被告技师学院在此方面的教育存有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按原告实际损失的10%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彭某、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8007元;被告某技师学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2669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 律 分 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关于原告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原告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5周岁,对自身的行为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喝浓盐水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却在逞强心理的作用下喝下浓盐水,其自身对造成伤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付主要责任。
2、关于二被告彭某、王某的责任认定。被告彭某和王某对原告喝浓盐水这种危险行为的疏忽、懈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因此,二被告在打赌事件中存在共同过失,属共同侵权,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鉴于二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被告技师学院的责任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被告技师学院在此方面的教育存有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典 型 意 义
宿豫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张小梅
在校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具有青春期特有的冲动、做事不计后果等性格特征。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正是因为学生之间打赌引发。原告在赌约刺激下,为了逞强,冲动地喝下了高浓度盐水,酿成了人身损害的惨痛后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在日常教学活动中,主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学校、家庭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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