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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摆摊城管罚款有什么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招远这12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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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摆摊城管罚款有什么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招远这12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处罚)

摆摊城管罚款有什么标准

依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城管可以对非法摆摊行为进行罚款,但并没有对罚款的标准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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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摆摊城管罚款有什么标准拓展阅读

2022摆摊城管罚款有什么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招远这12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招远这12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处罚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近日

招远市公安局依法对

辖区12家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落实

“场所码”扫码违反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1

2022年10月3日,招远市纪委监委对罗峰街道辖区内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检查时,发现位于金城路与北园路路口东南角处,某商铺经营者董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让来店人员扫描场所码和测体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罗峰派出所决定给予董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10月4日,招远市纪委监委对罗峰街道辖区内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检查时,发现位于府前路某餐饮店经营者秦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让来店人员扫描场所码和测量体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罗峰派出所决定给予秦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10月4日,招远市纪委监委对罗峰街道辖区内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检查时,发现位于北园路某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让来店人员扫描场所码和测量体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罗峰派出所决定给予刘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2年10月4日,玲珑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玲珑镇某超市经营者杨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按规定要求顾客扫描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2年10月4日,玲珑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玲珑镇某五金店经营者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按规定要求顾客扫描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2年10月3日,大秦家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大秦家街道某营业网点经营者范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范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

2022年10月4日,夏甸派出所在对被市纪委监委通报的某营业厅进行核实时发现,营业厅经营者臧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要求顾客扫描场所码,也未进行台账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营业厅负责人臧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8

2022年10月6日,阜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阜山镇某农资经营者张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要求顾客扫描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9

2022年10月6日,阜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阜山镇某超市经营者郝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要求顾客扫描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郝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2022年10月4日,毕郭派出所民警在对毕郭镇某商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铺经营者徐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2022年10月4日,毕郭派出所民警在对毕郭镇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者王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2022年10月6日,毕郭派出所民警在对毕郭镇某农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经营者张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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