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待遇(工伤职工死亡有何待遇)
导读: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二)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死亡待遇
导读: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一、职工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二、职工死亡待遇是什么
关于企业退休员工在离世后其家属享有的福利待遇,我有如下详细的介绍:
若退休人员去世时仍在领取当月的基本养老金,那么此后的月份将自动停止发放该项津贴。
而对于此类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赔偿标准及处理方式,则依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设定和执行。
通常而言,针对退休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过世情况,基本养老基金会承担起支付丧葬补贴以及抚恤金的责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套严格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士因病或非因工离世的赔偿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退休费用已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因此退休人员在因病或非因公原因去世之后的待遇,将按照各个省份、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来实施,但各个地方的规定却存在着差异,甚至有些地区的差异还相当大。
举个例子来说,湖北省可能会规定丧葬补偿金额为州市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个月,并且一次性的抚恤金数额设定为州市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十个月,至于这些款项是否其实可以用于遗属的生活补贴,我们还没有更多确切的信息。
而四川省的规定中,丧葬补助金额则以全省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四个月计算,同时一次性的抚恤金也会根据逝去的退休职工本人最后一个月的退休金,再乘以八个月来确定。
如果您对涉及到退休人员离世后的待遇问题有所疑问,我强烈推荐您向当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咨询,以便得到更精确和具体的信息。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我们的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工伤职工死亡有何待遇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若是职工因工死亡的话,那么其直系亲属其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一般是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根据不同身份、不同情况进行支付,但不能高于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工伤职工死亡有何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其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有的时候,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下落不明,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这种情况下满足条件的话,其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而在被宣告死亡之后,那么就其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第37条规定进行处理。由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