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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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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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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对于临时身份证的法律效力,法律上明确规定是与正常的身份证一样使用的,在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以及民事事项时,可以提供临时身份证来进行处理,但对于临时身份证的时限是比较短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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