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是怎样的(商标企业字号侵权如何认定)
导读:企业字号若与已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并在同类商品上过度使用,导致市场混淆,即构成商标权侵犯。需考虑:被告是否有侵权故意,字号与商标是否相似,是否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导读:企业字号若与已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并在同类商品上过度使用,导致市场混淆,即构成商标权侵犯。需考虑:被告是否有侵权故意,字号与商标是否相似,是否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是否导致市场混乱。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攀附他人商誉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若被告将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并在同类或相类似商品上过度突出使用,以至于相关大众极易对此产生错误认知的情况下,此种行为便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他形式的侵害。
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需满足四大要素:
首先,被告必须具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
其次,被告所选用的字号文字应与注册商标保持高度相似性或完全相同;
再次,这一字号应在同类或相类似商品上被过度突出使用;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足以导致市场的混乱和误解。
(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经营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同时还须遵守业界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
要判断被告是否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被告是否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其次,被告企业名称中所使用的字号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再次,在先注册商标以及被告企业名称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如何;最后,这种行为是否足以引发市场的混乱和误解。
所谓主观恶意,即是指被告明知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存在,却为了攀附该注册商标的商誉,而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选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商标等商业标识是影响并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当某一商标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之后,它对于消费者选择和辨识商品来源的影响力将会更为显著。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其实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
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其实我们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是怎样的”,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商标企业字号侵权如何认定
商标企业字号侵权的认定标准是,被告其实我们应当是出于主观恶意,即试图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角度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使用的对象其实我们应当是与原告所生产或者是销售的类似商品或者是产品之上,要使消费者能够将两者混同,在这多个条件下作用,被告才构成侵权。商标企业字号侵权如何认定?
一被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四个要素:具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
字号的“突出使用”,是相对于正常使用而言的,乃是在企业名称的使用中将字号突出出来,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突出使用,是指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行为。突出使用的字号所具有的商标意义,构成了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本案中,被告没有将A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不具备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构成侵犯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使用字号的行为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其实我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我们应当考量以下因素:主观恶意、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先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等。
主观恶意是指知道他人注册商标的存在,为攀附该注册商标的商誉而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记是影响并吸引消费者的主要识别因素,当该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其对于消费者选择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如果商标是臆造的独创性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留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会更深刻。本案中,A商标具有较强的臆造性,先于被告公司注册,并已注册使用了七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该商标,也其实我们应当知道使用该企业名称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被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其对为何将A作为企业字号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其实可以推断被告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是指从后果看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本案中,虽然原告主要在实体市场销售商品,而被告则在虚拟网络市场销售,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两者是一个统一的销售市场。原、被告双方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般来说,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且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不再使用其进行生产和交易,停止对被侵权人利益的损害,并且还要赔偿给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