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与缴费比例是怎样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明年1月1日起,保定市将实施《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根...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明年1月1日起,保定市将实施《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统筹范围,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保定市辖区中的城镇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与缴费比例
据了解,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以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集原则,职工生育保险费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只建社会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到账后可优先分配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本市本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3%,其它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比例为0。6%。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自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破产、改制企业在破产、改制前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当前生育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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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与缴费比例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社会保险-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下文简称《试行办法》),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的社会保险项目。而《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则赋予了生育保险新的内涵: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
适用范围,缴费与统筹:
《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范围,规定国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与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
《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适用《办法》。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办法》)。
生育保险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试行办法》)。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试行办法》)。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试行办法》)。
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试行办法》)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逐步省级统筹(《办法》)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违反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罚则:
根据各类法规条例,违反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罚则如下: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试行办法》。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办法》。
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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