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人有哪些权利(干货分享: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按专利法规定,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按专利法规定,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并获得的专利的权利可以在共同研究开发合同或委托研究开发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未约定的,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人有哪些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其本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如果在职务发明创造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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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其中第六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里的本单位一般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这里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
该条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其专利权归属的规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权利及专利权归属上: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该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外,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归纳而言,非职务发明则是指在职务之外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专利法中,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集中体现为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问题,即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问题。原则上,该问题的解决应基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李志民,责任编辑赵艳玲,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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