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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法律规定(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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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法律规定(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强奸罪

(一)立案标准

(二)相关规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2000/02/16【实施日期】2000/02/24【文号】法释(2000)4号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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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法律规定(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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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

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

到底是不是强奸?

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可能!

法院: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强奸罪的法律规定(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法官说法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夫妻一方拒绝性生活,这本身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

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

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

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强奸罪的法律规定(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综合来源:广州普法、法律小常识 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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