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民法典 |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男子微博转发成都确诊者个人隐私被予以行政处罚12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发布通报称:2020年12月7日23时许,王某(男,24岁)将一张内容涉及“成...
一、男子微博转发成都确诊者个人隐私被予以行政处罚
12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发布通报称:2020年12月7日23时许,王某(男,24岁)将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对散布泄露赵某某个人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目前,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网站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自我保护
提高隐私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或完成操作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定期更改。其次,谨慎注意该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允许匿名登录的网站尽量选择匿名登录。
2.技术保护
网站运营商应当自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如增强用户信息访问权限、对可能有不法意图的注册用户进行监测等,把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及管理好个人信息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最小化以至杜绝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做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拓展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在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的带动下,逐步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机制,建立全面、完整的测评规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促进互联网业务的健康发展。
3.法律保护
目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制造和传播病毒是违法的,但是对于木马、黑客程序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此外,在打击新形式犯罪中还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难题。
三、具体措施
1、公共场合WiFi不要随意链接,更不要使用这样的无线网进行网购等活动。如果确实有必要,最好使用自己手机的3G或者4G网络。
2、手机、电脑等都需要安装安全软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对木马程序的扫描,尤其在使用重要账号密码前。每周定期进行一次病毒查杀,并及时更新安全软件。
3、来路不明的软件不要随便安装,在使用智能手机时,不要修改手机中的系统文件,也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的网络活动。
4、设置高保密强度密码,不同网站最好设置不同的密码。网银、网购的支付密码最好定期更换。
5、尽量不要使用“记住密码”模式,上网后注意个人使用记录。
6、到正规网站购物。查看消息或者浏览视频时,一定要去正规的网站,有时安装了杀毒软件,也不能保证电脑不会感染病毒。尤其是购物的时候,会涉及到网上支付,使用正规且有保障的网站,安全系数更高。
7、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不随意接收或打开陌生邮件,打开邮箱,看到陌生人发来的邮件千万不能轻易打开,尤其是看到中奖或者是奖品认领等带有诱惑性信息的内容。
8、在处理快递单、各种账单和交通票据时,最好先涂抹掉个人信息部分再丢弃,或者集中起来定时统一销毁。
9、在使用公共网络工具时,下线要先清理痕迹。如到复印店打印材料,打印完毕后要确保退出邮箱,有QQ号码的,退出时要更改登录区设置有“记住密码”的电脑设置。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全部内容了。小编在此提示大家: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拓展阅读
民法典 |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编 人格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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