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47条什么内容(贩卖毒品罪量刑是什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大量毒品、作为首要分子、使用武装手段、暴力抗拒检...
刑法347条什么内容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大量毒品、作为首要分子、使用武装手段、暴力抗拒检查或参与国际贩毒活动者,将面临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等重罚。少量毒品案件,嫌疑人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毒品数量较少者,可能面临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和罚金。一、刑法347条什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无论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的数量多寡,均应首当其冲地追究刑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在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这一重大犯罪行为中,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个人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及以上的重罚,并附加没收任何形式的个人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超过1000公斤的鸦片、50公斤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
(2)作为涉嫌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
(3)采取武装手段来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4)以暴力抗拒有关机构的检查、拘留或逮捕,且情节严重者;
(5)直接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对于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鸦片不超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未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案件,嫌疑人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重后果。
然而,如果他们所涉的毒品种类大于此量但又小于前面提及的1000千克的数量,或者毒品藏匿的数量低于200克,那么他们可能只需要接受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会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其实我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刑法383条最新量刑标准
对于触犯了贪污罪行的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依照以下相应的法规进行惩处:
(一)如个人贪污数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平,则将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可附加没收私人财物;若情节极其恶劣者,还可判处死刑以及没收其全部个人财物。
(二)对于个人贪污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到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情况,将被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其实可以附加没收私人财物;若情节同样极端严重时,将被判处为无期徒刑,并且依然需要没收其所有私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其实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其实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其实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诉法347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347条的内容是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其实我们应当正确理解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这两种程序都是第一审程序。采取简易程序的,其实可以不用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一、刑诉法347条的内容是什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实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其实可以我们的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4、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5、审判组织简便。其实可以实行独任制。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是办理刑事案件方面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十分详细,对刑事审理程序作出约定。其中第347条就明确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及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其实可以启动简易程序,这样在1个月之内就其实可以审理完毕。